从“破茧”、“作茧”到“化蝶”的蜕变(2)
(三)“大文广”的负面“遗产”
事业集团毕竟是中国广电媒体由传统的宣传单位转变为现代传媒主体的初级形式,在运营中,一些负面效应也逐渐显现出来。2004年12月广电总局叫停了集团化,其主要问题表现为:一是事业集团是由行政力量主导捏合的“物理反应”,而不是市场基础性作用的“化学反应”。多数广电集团内部的单位、资源只是“大筐装土豆”式的简单归拢,传统广电与影视、文化领域在业务、资源方面并没有融合在一起,集团化没有起到资源优化配置的作用。二是行政、事业、产业的边界不清晰,关系没理顺,造成事业、产业的深度混营。有的集团负责人身兼多个头衔,党委书记、台长、管委会主任集于一身。三是内部治理结构、组织架构及领导方式都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不同程度地患有机关庞大、管理部门“叠床架屋”、人浮于事、管理效能低下等“大机构病”。四是广电主业特征不突出,甚至淹没于文化事业之中。有的集团盲目进行多元化经营,盲目涉足非相关领域,造成广电主业荒疏;有的广电集团摊子铺得过大,造成资金链断裂,出现了一些烂尾工程;一些省、市广电与文化、新闻出版职能合并之后,行政监管职能有弱化、虚化的趋向,广电高层也有被“架空”之虞。种种乱象,主要是我国广电喉舌、公共、产业“三位一体”的功能属性、条块分割的“四级办”体制、各地广电体制历史上的差异等原因造成的。
二、“大总台”——广电归位,重新做回“老大”
2009年10月,经广电总局批准,上海广电作为国内首家大型广电传媒集团实现制播分离、整体转企改制的试点,开启了“大总台制”改革,将原来的上海文广集团拆分为上海广播电视台和东方传媒集团,以上海广播电视台为事业框架,通过资本将各种产业单位纳入其麾下。由“大文广”到“大总台”,既是对上一轮集团化改革路径的纠偏性调整,也是在原事业集团母体上进行的又一次蜕变。
(一)“大总台”的事业架构
2009年9月19日,广电总局对外发布了加快推进广电体制改革的消息,并将这轮改革的方向和主题确定为:整体制播分离、转企改制。稍后出台的国家《文化产业振兴规划》也明确提出了加快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单位和文艺院团转企改制,抓好广播电视节目制播分离改革等要求。有关广播电视台与转企改制单位的体制架构早在2004年12月叫停事业集团时便已明确:今后只允许组建事业性质的广播电视台或总台;此前已经成立的事业性质的广电集团,可以将集团改为总台;如果要继续保留事业性质,就一定要把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新的产业经营公司或集团公司。
2009年10月21日,上海广播电视台和东方传媒集团同时揭牌。原文广集团的播出资源和涉及新闻制作的部门,包括节目编审委员会、台总编室、广播频率和电视频道、播出总控、电视新闻中心、广播新闻中心等,都置入上海广播电视台。新成立的东方传媒集团由上海广播电视台控股,实行“台属、台控、台管”,囊括了原“大文广”除新闻以外的全部制作资源,其业务包括政策允许制播分离的节目制作和广告经营业务,业内俗称为“小文广”(SMG)。具体说,就是将从事业体制中剥离出来的影视剧、动画、少儿、综艺、体育、生活、科技、商业资讯数据服务等节目制作部门转制成企业,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同时,第一财经(CBN)借道宁夏卫视登陆卫星,以“擦边球”的形式突破了广播电视不允许跨区域整合的界限。之后的第一财经引资以及SMG旗下新媒体公司上海百视通借壳上市都是改革的深化,为进一步实现引资、上市等资本运作和拓展产业版图打下了基础。
(二)“大总台”的成长价值
应该说,“大总台”与“大文广”相比,在制度设计和组织架构方面进了一大步。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突出了广电行业的主体性,以广电为核心和主导来统摄改革发展全局,强化了广电传媒在传统媒体和文化领域的领军和主力地位,充分体现了凸显广电主业特征、“守土有责”的主旨。二是将原来的“事业一个筐”变为事业与企业“两个筐”,初步做到了事业与产业分类运营、分类管理。其中事业的筐(“大总台”)用来装新闻制作、频道、频率等公益性业务、资源及资产;企业的筐(“小文广”)用来装所有具有产业属性和可经营性的业务、资源及资产。三是明确了行政、事业、企业的关系及各自定位,做到了局台合一、政事企分离,事业与产业的关系也不再是完全行政化的隶属与管控关系,而是通过资本的纽带来进行控制。上海广播电视台实行事业体制,由上海市委宣传部领导,市文广局实行行政管理;SMG实行企业体制,由上海广播电视台控股,并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了比较规范的包括党委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理层在内的法人治理结构,其重大事项的决策权、资产配置的控制权、主要领导干部的任免权、宣传内容的编辑权、各类节目的审查权和播出权,都由上海广播电视台把握。四是经营性业务、资产、资源的剥离及转企改制,进一步确认和凸显其产业属性,微观运营层面也推进了制片人制、频道制等微观主体运营方式和用人、分配、绩效考核等改革,使频道、频率、栏目、节目、广告等运营主体更接近于市场主体。(责任编辑:韩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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