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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财政厅安徽广电局印发《安徽省广播电视精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3)

来源:融合网|DWRH.net 作者:张华 责任编辑:方向 发表时间:2019-12-25 09:46 
核心提示:第七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广播电视作品须由我省制作机构独立创作生产或与省内省外其他制作机构联合创作生产。凡联合创作生产的广播电视作品,项目申报单位须拥有作品著作权、评奖申报权和奖项荣誉权(需提供相应法律文

第七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广播电视作品须由我省制作机构独立创作生产或与省内省外其他制作机构联合创作生产。凡联合创作生产的广播电视作品,项目申报单位须拥有作品著作权、评奖申报权和奖项荣誉权(需提供相应法律文本、合同等)。我省两个以上制作机构联合创作生产的作品,不得重复申报,按照协商一致原则,由其中一个制作机构申报,并提供其他参与合作单位的书面委托授权。因著作权或资金分配等引起的纠纷,由项目申报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由我省制作机构作为第一出品方或在我省备案立项的项目;对于与省外联合创作、第一出品方非我省制作机构、不在我省备案立项的项目,参照当年度同类项目扶持和奖补标准减半予以支持。

第八条 省广播电视局每年对专项资金扶持和奖补项目组织申报和评选。拟入选项目需进入省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比对,避免多头重复享受。确认通过后,省广播电视局将资金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按照预算执行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相关规定,下达专项资金。

第四章 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项目单位要切实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财经法规制度,规范会计核算,按照专项资金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使用专项资金,严禁超范围安排支出。接受上级或同级财政、审计、广电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市县广电部门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监管和绩效监管,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管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第十一条 省广播电视局负责组织开展广播电视精品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绩效评价和检查,评价和检查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省财政厅适时开展抽查。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广电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等,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和职责分工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广播电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具体申报条件和申报流程由省广播电视局另行制订。(责任编辑: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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