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播电视节目技术质量奖励办法(2)
第四章 异议处理与罚则
第十六条 在公示期内,对公示节目有异议的可向广电总局科技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意见。总局科技管理部门及时将收到的意见通知相关推荐部门和单位,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答复意见,如在限期内未答复,视为放弃获奖资格。
第十七条 如发现获奖节目存在弄虚作假,经查明属实,即撤销相关奖励,并视情节轻重取消申报单位一至三年内参加评奖的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主管部门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条例等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可参照本办法制订相应奖励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1996年颁布的《广播电影电视部广播节目技术质量奖奖励暂行办法》(广发技字〔1996〕319号)、2002年颁布的《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视节目技术质量(金帆奖)奖励办法》(广发技字〔2002〕78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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