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误读“网络剧先审后播”
互联网信息办、广电总局于7月9日联合发布通知,要求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对网络剧、微电影等一律先审后播。通知还要求网络视听节目服务行业协会对会员单位审核人员开展培训和考核,要求政府管理部门督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落实《通知》要求,并依法对业务开办主体进行准入和退出管理。
网络剧、微电影一律先审后播,这个消息在互联网上发布以后,引起舆论哗然。有人质疑广电总局管得太“宽”,什么都要“插一把”,动不动就禁止这个、审批那个,充满着权力的傲慢;也有人忧心忡忡,认为“先审后播”会抹杀网络影视文化的发展,弊大于利,应当慎行。
类似的质疑或者担忧看上去理直气壮,义正词严。可问题的关键在于:广电总局此番联合互联网信息办一起发文规范网络剧和微电影发布的《通知》,意在强调和突出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监管责任,而并非是越俎代庖由行政权力干预网络剧审核。也就是说,所谓的“先审后播”,是相关网络媒体的“内部审核”,不是普通意义上的“行政审批”。《通知》里白纸黑字一目了然:“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要肩负起自己的职责,对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一律先审后播,在节目播出前,应组织审核人员进行内容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上网播出。”而事实上,网络视听单位的内部审核制度和程序一向都是存在的。
由此可见,一个原本非常正常、旨在提高网络视听单位自身管理责任和规范行业发展的行政文件,却被群体性地误读、偷换概念般的阐释,令人无语凝噎。这或者反映了舆情对于行政管制的某种抵触情绪,但更多的是折射出日益严重的社会浮躁。
网络信息时代的到来,为公共理性的张扬提供了前所未有的舞台和渠道,但同时也为社会浮躁情绪的宣泄创造了载体。部分网民缺乏独立思考的能力和品质,他们围绕在少数“网络哄客”的周围,人云亦云、质疑一切、诋毁一切,一不小心就放了质疑的“空炮”,推动着一场又一场无聊的舆情炒作。这样的“网络剧”也应该“先审后播”,每个网民都是当事人,切不可推卸责任。
(责任编辑:韩杰)- “扫一扫”关注融合网微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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