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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关于印发《电视剧内容审查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作者:秩名 责任编辑:吴秀凤 发表时间:2011-01-26 10:14 
核心提示: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印发《电视剧内容审查暂行规定》的通知,此规定适用于于各种形式、体裁的电视剧,包括国产电视剧、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引进境外电视剧(含动画片)及在电视媒体播出的电影故事片。

一、本规定适用于各种形式、体裁的电视剧,包括国产电视剧、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引进境外电视剧(含动画片)及在电视媒体播出的电影故事片。

二、根据《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40号),电视剧不得载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不尊重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三、电视剧审查,要根据上述原则,从两个层面对电视剧内容审查把关 :

(一)从总体上把握电视剧的政治导向、思想导向和价值导向,防止主题和基本内容存在上列重大问题的电视剧进入电视市场;

(二)在总体内容没有大问题的情况下,对电视剧的一些基本构成元素如具体情节、语言、画面、音乐、音响等内容审查把关,防止存在上列问题的内容在荧屏上展现。

四、电视剧中如有下列情形,应删减修改,问题严重的不得发行、播出:

(一)剧情不符合国情和社会制度,有损于社会主义中国的总体形象,不利于国家的统一和社会的稳定:

1、随意调侃国家的方针政策,讽刺现实生活和社会状态;

2、把握主题有偏差,造成以偏概全、正不压邪的客观效果,影响公众正确认识国家各方面工作的总体形势;

3、渲染、夸大社会问题,采用自然主义手法表现、展示社会阴暗面,使人对国家前途产生困惑和误解;

4、宣扬历史上中国对别国的武力征服;

5、使用带有殖民主义色彩的词语、称谓。

(二)有损民族团结的:

1、丑化、贬低少数民族人物形象,伤害民族感情的语言、音响、动作和故事情节;

2、对少数民族的独特习俗和宗教信仰猎奇渲染,甚至丑化侮辱;

3、表现涉及多方面敏感问题,有伤民族感情的历史事件、民族战争;

4、将历史上各民族间相互征伐表现成国与国之间的战争。

(三)宣扬封建迷信,违背科学精神的:

1、宣扬灵魂附体、阴阳转世、生死轮回、算卦占卜、吉凶预兆等封建迷信思想;

2、表现愚昧、怪诞、邪恶、低级趣味的封建文化;

3、在当代现实生活中混入鬼神加以表现。

(四)渲染恐怖暴力,展示丑恶行为,不能引人向善甚至可能诱发犯罪的:

1、渲染暴力、凶杀,表现黑恶势力的猖狂;

2、细致展现凶暴、残酷的犯罪过程;

3、暴露侦察手段、侦破细节,可诱导罪犯掌握反侦察手段;

4、表现离奇、怪诞的犯罪案件;

5、同情、理解甚至美化、赞赏犯罪分子及其思想、行为,或产生类似效果;

6、对真假、善恶、美丑的价值判断模糊不清,混淆正义与非正义的基本界限,或产生类似效果;

7、详细展示吸毒、酗酒、赌博等不良行为;

8、过度的惊悚恐怖、生理痛苦、歇斯底里,造成强烈感官、精神刺激并可致人身心不适的画面、台词、背景音乐及音响效果。

(五)渲染淫秽色情和庸俗低级内容的:

1、表现卖淫、嫖娼、淫乱、强奸等邪恶行为;

2、表现和展示非正常的性关系、性行为,如乱伦、性变态、性虐待及性暴力等;

3、宣传与健康伦理道德相悖的婚恋观和婚恋状态,如未婚同居、未婚先孕、婚外恋、性开放、性自由等;

4、较长时间或较多给人以感官刺激的床上镜头、接吻、爱抚、沐浴,及类似的与性行为有关的间接表现或暗示;

5、有明显的性挑逗、性骚扰、性侮辱或类似效果的台词及画面;

6、令公众反感的低俗肮脏的画面、台词及歌曲;

7、裸露男女性器官及非必要地展示男女其他隐秘部位;

8、未成年人不宜接受的画面、台词及背景音乐、声音效果等。

(六)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有损社会和谐的:

1、损害人民军队和武装警察、公安、司法人员及其他特定职业、群体的公众形象;

2、过份调侃他人的职业身份、社会地位或身体特征。

(七)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1、渲染、夸大或集中展示民族愚昧或社会落后方面,不利于振奋民族精神,使人意志消沉、信念动摇;

2、违背基本史实,丑化、贬低农民起义和农民领袖形象,为己有定论或学术界尚存在争议的历史人物、历史事件“翻案”、“正名”;

3、为在公众意识中早已定位为反动的、落后的、邪恶的、非法的社会势力、社会组织及其重要人物立传、歌功颂德,或者重表现其人性、积极的方面;

4、篡改名著,曲解或歪曲原著的精神实质;

5、展示青少年早恋、抽烟酗酒、打架斗殴等不良社会风气,对未成年人造成不良影响。

(八)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公开展示某专项工作的内部制度、程序;

2、鼓吹宗教极端主义,挑起各宗教、教派之间矛盾和冲突;

3、剧名及剧中字幕等语言文字使用不规范,违反《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及相关规定;

4、有违法律、法规精神,不利于国家建设发展的其他内容。

五、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审查程序,遵照《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广发剧字[2006]15号)和《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40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暂行规定由家广电总局电视剧司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吴秀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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