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修改部分广播电视行政法规
来源:中央政府网 作者:吴秀凤 责任编辑:吴秀凤 发表时间:2011-01-18 11:33 阅读:次
核心提示:2011年1月17日,中央政府网站发布温家宝总理1月8日签署的国务院第588号令,公布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2011年1月17日,中央政府网站发布温家宝总理1月8日签署的国务院第588号令,公布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该次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中涉及广播电视的法规共两件,分别为《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和《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中原文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第一条中原文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称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称著作权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责任编辑:吴秀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