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融合网首页 > 广电 > CMMB >

漫谈中国数字电视标准的诞生(7)

来源:国际电子商情 作者:陶显芳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1-07-11 07:46 
核心提示:然而数字电视却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为从发端到终端,从信号传输制式到接收等各个环节都必须一致,方能顺利实现转播。这意味着,每个环节的负责单位也都有可能牵制整个链条上的其他部门。 另外,数字电视是一个潜在

然而数字电视却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为从发端到终端,从信号传输制式到接收等各个环节都必须一致,方能顺利实现转播。这意味着,每个环节的负责单位也都有可能牵制整个链条上的其他部门。

另外,数字电视是一个潜在的大市场,容量在上万亿左右,谁都希望能够对它进行控制,以便从中获利。正因如此,记者在采访过程中听到的各种各样的“领导小组”、“工作小组”以及“委员会”有十多个,涉及发改委、信息产业部、广电总局、经贸委等多个机关部委。其中许多人都声称自己是数字电视标准的制定者,整个管理体制令人感到非常混乱。

五、我们一直在期待

作为一个拥有4亿多电视用户的大国,直到今天还没有一个属于自己国家的数字电视标准,这个不管用什么理由都说不过去,并且在没有任何标准的情况下,还能让各种数字电视山寨产品流行了十几年。所以,我们一直在期待,期待中国能够尽快出台一个自己的数字电视标准。

因为,一个产品的技术标准,对于企业来说,是一本质量保证书,而对于用户来说,则是一本权益维护书。没有技术标准,企业就可以粗制滥造,用户的权益就很难得到保证。这么多年来,“王海”很少出来打假的一个重要原因,可能就是因为中国的数字电视还没有《国家标准》。

多少年来,一直有人拿AVS标准与专利收费来对国人说事,认为国人如果采用了AVS标准,将来中国每年就可以给外国人少交几百亿的专利费。 2011年6月22日,中广互联独家新闻(记者:刘兰兰)在采访高文教授(AVS项目组组长)时,还在宣称,中国采用AVS标准后,“最直接效益是节省超过10亿美元的专利费”。

我们不知道这个10亿美元数字从何而来,或者给谁节省了10亿美元的专利费。我们知道,专利法有一个区域性和时间性,如果别人没有到我们国家来申请专利,那怕我们的产品使用了他人的专利技术,这也不算侵权;如果他们申请的专利超过了有效期,这也不算侵权。

前几年,中彩联组织了国内十几家彩电企业的技术专家对国外企业或个人在中国申请的与彩电技术相关的好几千项专利进行分析,发现几乎没有一项能对目前中国的数字彩电技术造成威胁,因为,好的专利,一般别人都不会到中国来申请,中国的专利,同样也对他们也不会造成威胁。

只有中国的企业想利用自己的品牌出口产品到美国的时候,中国人才要向别人缴交一笔专利费,或者中国人也可以到美国大量申请专利,以便将来进行专利交叉许可,少交专利费。但目前中国出口的电子产品,大多数都是以委托加工的方式进行出口的,这些出口产品并不属于中国企业的品牌,所以不需要交专利费。

另外,标准并不等同于专利,即使在AVS标准中隐藏有专利技术,这种专利技术大多数都属于软件技术,而软件技术如果不与硬件技术结合在一起进行专利保护,一般是很难保护得住的,因为,别人很容易就可以设法绕开。而据我所知,现在国内还没有一家企业能够完全独立制造AVS编、解码芯片,也就是说AVS技术在中国还不是一个实体。

如果我们自己不能把AVS标准溶于自己设计的芯片中,而是请别人来协助开发嵌有AVS标准的技术芯片,那该交的专利还是得交,而不是少交。首先,最少要花几十万买一个别人的技术开发平台。

还有,如果我们国内的企业生产的产品采用了MPEG-2技术标准,而这种产品只限于国内使用,我们是可以不用给MPEG-LA公司交专利费的,因为MPEG-LA公司托管的专利不在中国申请保护;或者,我们使用了含有MPEG-2技术标准的芯片,我们也并不一定要给MPEG-2的专利权人交专利费,如要交专利费的话,一般情况下,都是由生产MPEG-2芯片的公司来交。

这里顺便说明,MPEG-LA公司只是一家专利池管理公司,开初MPEG-LA公司只是对拥有MPEG-2专利权的六家公司的44项专利进行管理,其中有:法国电信、日本三菱电器公司、亚特兰大科技公司(Scientific-Atlanta Inc.)、索尼、飞利浦和日本的JVictor Co分公司等六家公司。而实际上MPEG-2视频压缩世界性标准的“核心组成部分”总共包含了380多项专利。即,当时的MPEG-LA公司并没有把世界上所有与数字电视图像信号压缩编码技术相关的专利技术全部进行管理。现在,由MPEG-LA公司托管的专利数目已经超过3000多个,而管理的范围已经不再只限于MPEG-2。(责任编辑:admin)

  • “扫一扫”关注融合网微信号

免责声明:我方仅为合法的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所发布的内容提供存储空间,融合网不对其发布的内容提供任何形式的保证:不保证内容满足您的要求,不保证融合网的服务不会中断。因网络状况、通讯线路、第三方网站或管理部门的要求等任何原因而导致您不能正常使用融合网,融合网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在融合网发布的内容(包含但不限于融合网目前各产品功能里的内容)仅表明其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的立场和观点,并不代表融合网的立场或观点。相关各方及作者发布此信息的目的在于传播、分享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站的观点和立场,更与本站立场无关。相关各方及作者在我方平台上发表、发布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其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交易等方面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并承担相应风险。

根据相关协议内容,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已知悉自身作为内容的发布者,需自行对所发表内容(如,字体、图片、文章内容等)负责,因所发表内容(如,字体、图片、文章内容等)等所引发的一切纠纷均由该内容的发布者(即,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承担全部法律及连带责任。融合网不承担任何法律及连带责任。

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在融合网相关栏目上所发布的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内容(如,字体、图片、文章内容等),经相关版权方、权利方等提供初步证据,融合网有权先行予以删除,并保留移交司法机关查处的权利。参照相应司法机关的查处结果,融合网对于第三方企业用户所发布内容的处置具有最终决定权。

个人或单位如认为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在融合网上发布的内容(如,字体、图片、文章内容等)存在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应准备好具有法律效应的证明材料,及时与融合网取得联系,以便融合网及时协调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并迅速做出相应处理工作。

融合网联系方式:(一)、电话:(010)57722280;(二)、电子邮箱:2029555353@qq.com dwrh@dwrh.net

对免责声明的解释、修改及更新权均属于融合网所有。

热门关键字

关于我们 - 融合文化 - 媒体报道 - 在线咨询 - 网站地图 - TAG标签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10-2020 融合网|DWRH.net 版权所有 联系邮箱:dwrh@dwrh.net 京公网安备 11011202002094号 京ICP备110145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