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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再发通知:禁止电信企业校园不正当竞争

来源:飞象网 作者:吉利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3-04-22 09:30 
核心提示:要求电信企业应当守法经营,理性竞争,参与校园网络建设、信息化合作项目的投资建设模式、投标行为以及资产转移处置等均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参与校园网络建设、信息化建设招投标。

为进一步规范电信企业校园业务经营行为,加强网络信息保护,近日工信部提出意见,禁止电信企业与学校等各级教育机构或下属部门签订排他性合作协议(含口头协议),不得禁止或限制竞争对手进入校园开展电信业务营销活动,禁止强制校园用户选择移动业务和宽带业务等组合类电信资费方案,并不得擅自宣传推广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电信资费方案,低于成本提供电信服务,进行不正当竞争。

禁止恶意攻击竞争对手

据悉,自《关于规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校园电信业务市场经营行为的意见》发布以来,对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校园用户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规范校园电信业务经营行为,日前工信部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校园电信业务市场经营行为的意见,要求电信企业应当公平竞争,守法经营,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保障用户知情权、选择权,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与学校等各级教育机构或下属部门签订排他性合作协议(含口头协议),禁止或限制竞争对手进入校园开展电信业务营销活动。

2.非法获取学生、教师或学生家长(以下简称校园用户)个人信息(如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信息),未经本人许可向校园用户邮寄或与其他单位合作邮寄移动电话用户身份识别卡和业务宣传资料。

3.强制校园用户选择移动业务和宽带业务等组合类电信资费方案,在对电信业务以套餐方式进行销售时,不提供套餐包内各单项业务的资费方案供校园用户选择。

4.与学校、学校下属部门或学生社团组织签订佣金、业务运营分成协议,或聘用教师在学生中发展电信业务用户。

5.擅自宣传推广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电信资费方案,低于成本提供电信服务,进行不正当竞争。

6.进行附加影响电信市场公平竞争条件的校园捐赠。

7.在校园业务宣传中含有虚假、误导用户等内容,或贬低、诋毁竞争对手。利用互联网等媒体散布虚假信息,恶意炒作,攻击竞争对手。(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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