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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

来源:CCTIME飞象网 作者:初夏 责任编辑:韩杰 发表时间:2015-01-07 10:27 
核心提示:对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1月6日来自工商总局消息,《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已审议通过。根据规定,使用“伪基站”设备从事经营活动,并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规定指出,非法生产“伪基站”设备,不构成犯罪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非法销售“伪基站”设备,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为非法销售“伪基站”设备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对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两年内因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涉嫌非法生产、销售的,直接移送公安机关。

据悉,本规定所称“伪基站”设备,是指未取得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和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具有搜取手机用户信息,强行向不特定用户手机发送短信息等功能,使用过程中会非法占用公众移动通信频率,局部阻断公众移动通信网络信号,经公安机关依法认定的非法无线电通信设备。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责任编辑:韩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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