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等联合开展电话“黑卡”治理专项行动(3)
5.强化单位用户实名登记。电信企业为单位用户办理移动电话入网手续,要在与单位用户签订的协议中明确电话用户实名登记义务,对移动电话卡实际使用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验并登记身份信息,做到移动电话卡与实际使用人一一对应。对用于智能电表、公交车监控等行业应用的无线上网卡,要登记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信息。
6.全面推进未实名老用户补登记。对于2013年9月1日前入网的未实名老用户(含没有登记信息或登记信息不全的),基础电信企业要在其办理新业务、更换移动电话卡时依法要求其进行补登记,并利用话费积分奖励等方式积极主动引导其进行补登记,确保在2015年12月31日前本企业全部电话用户实名登记率达到90%以上。基础电信企业要通过多种方式向未实名老用户告知补登记方法,设立便捷的异地补登记渠道,并在补登记过程中对用户提供的身份证件和身份信息进行查验。未实名老用户进行补登记时,电信企业不得擅自加重用户责任、要求用户变更资费套餐等。
各通信管理局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推动出台地方法规或政府通告,进一步完善未实名用户补登记要求,组织当地基础电信企业做好未实名用户补登记工作。
(二)加大“黑卡”发现力度
7.深入开展监督检查。各通信管理局和基础电信企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工信部保〔2014〕234号)要求,定期对电话用户实名登记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移动转售企业要加大对本企业各类营销渠道的自查力度,确保各类营销渠道认真落实电话用户实名登记要求。
8.建立健全协作机制。各通信管理局会同当地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建立执法检查协作机制,积极探索联合执法检查的协作方式,加大对社会营销渠道和流动商贩售卖非实名电话卡、盗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虚假登记等违规行为的检查力度。公安机关在侦办违法犯罪案件过程中,注重发现和搜集“黑卡”号码信息,及时汇总并转交当地通信管理局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9.核实用户身份信息准确性。电信企业对以同一身份证件在一个省份内登记了5张以上移动电话卡的用户为重点,通过核验登记信息、进行回访等措施,验证用户身份信息的准确性。对登记信息虚假、缺失、不准、不全并且在电信企业通知的期限内未补正信息的用户,依据法律法规和服务协议限制向其提供有关通信服务。
10.畅通社会举报渠道。各通信管理局、电信企业设立举报电话、邮箱和网站栏目等,接受社会各界对出售非实名电话卡违法行为的举报,及时对被举报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按照有关规定对查实的违法行为及时进行处理。
(三)从严处理“黑卡”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11.快速核实关停“黑卡”。在执法检查工作及公安机关办案工作中,对发现的涉嫌违法犯罪的本地“黑卡”,各通信管理局组织本地电信企业依法配合公安机关查询使用人身份信息,对无法查清身份信息的有关“黑卡”予以关停,并对流出渠道进行查处;对发现的涉嫌违法犯罪的外地“黑卡”,由发现地通信管理局通报归属地通信管理局,由归属地通信管理局组织当地电信企业依法配合公安机关查询使用人身份信息,对无法查清身份信息的有关“黑卡”予以关停,并从重对流出渠道进行查处。对公安机关通报的“黑卡”的核实和关停情况,通信管理局要及时反馈相关公安机关。
12.建立违法渠道黑名单制度。电信企业将电话用户实名登记要求纳入对社会营销渠道的考核奖惩体系,对出现出售非实名电话卡等严重违法行为的社会营销渠道,按协议及时取消代理。各通信管理局组织当地电信企业建立违法社会营销渠道黑名单制度,对被纳入黑名单的违法社会营销渠道,不得委托其办理电话入网手续,并由各通信管理局移交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其进行公示。
13.从严进行责任追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反电话用户实名登记要求的行为,各通信管理局、电信企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充分利用企业内部业绩考核、网络信息安全责任考核、行政处罚等手段,及时进行问责和处罚。
14.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电信企业要加强对用户身份信息的保护。对违反《刑法》规定,将用户身份信息出售或非法提供给他人的电信企业及其社会代理渠道责任人,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查处。公安机关根据通信管理局提供的线索或自身掌握的情况,对涉嫌利用“黑卡”从事的违法犯罪活动及时进行立案侦查和依法打击。(责任编辑:韩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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