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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商难以承担垃圾短信内容审核之责

来源:通信世界网-通信世界周刊 作者:金峰 责任编辑:韩杰 发表时间:2013-11-07 14:34 
核心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相关法律规范,明文禁止通过短信发送的有九种类型,但其中并不包括目前深受用户厌恶的营销类短信,而根据“法无禁止则许可”的原则,运营商无理由通过内容进行短信过滤。

自从有了微信等OTT工具之后,个人对短信的发送量就越来越少了,但是每天收到的短信数量却从未减少,其绝大多数都是被称为垃圾短信的东西,其中最多的自然是广告推销的短信,其次是电信诈骗类短信,正常用户每天都能收到十多条。这也造成了点对点短信发送量在下降,但短信总量却仍然在增长的局面。

用户是讨厌垃圾短信的,于是他们认为运营商收取了短信费,理应承担短信过滤的功能。但是,运营商可以做到吗?这里先不谈运营商有无积极性去做,毕竟短信也是重要的收入来源,单从政策与技术的可行性上分析就颇具挑战性。

1、垃圾短信的概念难以界定

什么是垃圾短信,恐怕这是仁者见仁的事情。除了那些诈骗类短信,可以被直接认定为垃圾短信外,占短信大头的营销类短信,是很难被界定的。一条消息可能在某个用户眼中是垃圾,而在另外一个用户眼中却是宝贝;或者在用户的某一阶段是垃圾,而在另一阶段则被当作宝贝。

有人说,用户觉得是垃圾,就是垃圾,但如果以此为定义,运营商根本无法去实现所谓垃圾短信的过滤,毕竟运营商依靠的是系统,系统需要一套明确的处理规则;有人说,同一条短信发送多次就有垃圾短信的嫌疑,但有嫌疑也仅仅是有嫌疑而已,运营商很难以此为理由,直接封锁短信发送的端口;有人说,未经对方用户同意,就发送的短信是垃圾短信,但运营商又怎样来验证这种“同意”呢?毕竟不像在微信上,好友关系有赖于添加,微信公众号也有赖于添加,如果用户不添加,确实无法发送消息。

2、直接进行内容过滤实际难以操作

对于短信,如果直接进行内容过滤,实际是较难操作的,主要原因有三个方面。

首先,对于怎样的内容可以进行过滤是不明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相关法律规范,明文禁止通过短信发送的有九种类型,但其中并不包括目前深受用户厌恶的营销类短信,而根据“法无禁止则许可”的原则,运营商无理由通过内容进行短信过滤。

其次,内容过滤的技术距离完善尚有较长的路要走。实际上,我国的电信运营商也有内容过滤系统,但如果要对内容实施过滤,就必须要能够准确明白短信当中语言的含义。这种语义的理解,至今仍然是一个难题,目前仍然主要采用关键词过滤的方法,除非编辑的短信恰好吻合了一系列的关键词,否则现有的关联系统是毫无办法的。

第三,内容检查的存在是有争议的。如果要检查,自然不能是挑着检查,而必须每条都检查,任何人的短信都不能例外,总让用户感觉通讯在被监听一样,有涉嫌侵犯隐私的,因此在我国任何一部相关法律文件中,对电信运营商需要承担的内容检查职能都表述含糊,而更多强调短信发送者应当保证短信发送的正当性。

3、很多“垃圾短信”是用户授权过的

一些被用户认为是垃圾短信的短信,实际在法理上是得到用户授权的,但是用户基本上不记得他们曾经作出过授权。

例如,用户在银行办理业务的时候,留下了手机号,然后在冗长条款的某一个不起眼的角落,或许有一句关于通过短信进行服务信息告知,以及销售信息告知的条款,用户根本不会去细读,而直接进行签约,完成了一个授权的过程;又例如,在注册网站的时候,留下了手机号,而在根本无人阅读的用户须知中,写着可以发送短信,甚至写着可以授权第三方发送短信,用户直接点击了确定,也是一个授权的过程。

这些同运营商毫无关系,而连法理上都说得如此清晰的授权关系,让运营商更加无法干涉。

4、发送规则能够起到一定的限制垃圾短信作用

尽管如此,运营商也正在通过规则的设立,来对垃圾短信进行一定的限制。例如同一个号码每天最多只能发送一定数量的短信;又例如,不允许用户申请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特服号类似的106短信发送号,以免让一些诈骗分子有机可乘,对用户进行诈骗。

但是,规则是死的,人是活的,一个号码每天只能发送一定数量,那就多换几个号码发,反正通过什么号码进行短信发送,是无所谓的;不允许申请类似的特服号,那就构建伪基站,想用什么号码发送就用什么号码发送,当然这些已经与电信运营商毫无关系了。(责任编辑:韩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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