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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商推OTT业务自营与合作孰优孰劣?

来源:人民邮电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韩杰 发表时间:2013-10-18 09:47 
核心提示:电信运营商如果还试图独占市场利润,想通过竞争歼灭OTT公司,将导致严重后果。电信运营商在移动互联网时代不应与OTT公司展开全方位竞争,而应是和谐共生,共建移动互联生态圈。

以微信、Skype为代表的即时通信类OTT业务,正在对短信、彩信等电信增值业务形成异质替代,对电信运营商形成巨大冲击。对抗或是妥协?竞争或是合作?一场围绕管道与内容利益分配的博弈正在全球激烈上演。

两种模式优势对比

运营商自营模式:在国外,西班牙电信公司推出免费电话、短信应用Tume,法国Orange公司推出了自己的iOS应用Libon,美国的AT&T、Verzion、T-Mobile 等公司也积极响应,推出了类似的运营商级OTT 服务。在国内,中国移动推出了OTT业务Jego。从目前来看,受制于运营商本身互联网基因的缺失,在过去的一年时间里,运营商成功自营OTT业务的案例不多,运营商的OTT应用并未在功能、用户体验等方面取得明显的差异化优势。但另一方面看,运营商的核心优势依然存在,仍可借势再起。虽然缺少成功案例,但运营商自营OTT业务的模式依然具有以下优点:

——有望确保自身在价值网络中的主导地位

电信运营商积极开放网络资源和渠道资源,逐步开放网络、内容、信息、服务、终端、带宽、数据、用户渠道等价值链条,构建包括电信设备供应商、系统集成商、业务提供商、内容提供商、应用软件提供商、虚拟运营商、OTT服务商和用户在内的价值网络。电信运营商可基于网络服务重新组织OTT业务价值链条之间的关联性,确保自身在价值网络中的主导地位。

——自身资源的二次整合

运营商在2G时代建立的用户、网络、渠道优势可在移动互联时代得到二次整合,运营商自营OTT,将具备主导生态圈的可能性。利用庞大的用户基础和互联互通的天然优势,发挥网络效应,相比单纯的OTT服务提供商,电信运营商可以在其销售的移动终端中普遍预装自有品牌的OTT应用,其强大的零售渠道也可以为自有OTT应用的推广提供有力支持。自营OTT,是运营商的革命,但如果抓住了OTT这个机遇,运营商将有可能顺利完成蜕变并对资源实现再次整合和优化。

与OTT公司合作模式:在国外,各大运营商于2012年陆续展开与OTT公司的合作,日本电信运营商KDDI将Line应用加入其auSmartPass APP推送服务,Verizon允许在蜂窝网络中进行免费FaceTime通话,Orange推出Facebook通话服务PartyCall。在国内,腾讯和广东联通高调宣布推出“微信沃卡”,中国电信与网易合资组建公司运营“易信”。运营商与OTT公司合作推出的OTT业务大都在短时间内受到消费者追捧,注册用户数量提升较快,这主要得益于两者优势的叠加,即庞大的用户基础和卓越的产品质量,以及富有成效的推广。但造成该效应的背后离不开营销的高成本和暂时的眼球效应,如何防止现象的昙花一现是呈现在该模式面前的一大难题。不难发现,与OTT公司合作,可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等良性效应,该模式主要有以下特点:

——优势互补,节约资源

运营商手握数亿级的用户群体和号码资源、强大的通信网络、优质的渠道资源。同样,运营商互联网运营能力相对不足的劣势也非常明显,互联网运营人才的缺乏和 闭体制带来的创新能力不足,成为制约运营商发展OTT业务的关键因素,而OTT业务运营和创新恰好是互联网公司的优势。优势互补无疑给两者的合作创造了条件,OTT公司可依靠对市场的快速反应深化产品创新,而运营商则可发挥渠道和用户优势实现快速推广。实际上,未来ICT行业发展方向既不是管道为王,也不是内容应用为王,而是一个合理分配产业价值链的新的社会分工体系。优势互补的好处还在于最大限度地实现资源节约,这对于社会资源配置和ICT行业的发展都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和谐共生,规避竞争

防御、竞争、合作、收购是目前运营商对OTT企业的几大手段,从运营商现状和自营OTT业务的效果不难发现,在与OTT公司的竞争中,运营商并无胜算。同时,与OTT公司的合作可在短时间内补齐竞争短板,为运营商业务转型和拆除移动互联网行业壁垒争取时间,更为后期的战略转型奠定基础。电信运营商如果还试图独占市场利润,想通过竞争歼灭OTT公司,将导致严重后果。电信运营商在移动互联网时代不应与OTT公司展开全方位竞争,而应是和谐共生,共建移动互联生态圈。

——利益共享,风险同担

OTT业务属于运营商的新型业务,进入新兴市场对于运营商来说存在一定经济风险。国内运营商属于央企性质,需考虑预期风险,而国外体量较小的运营商承担风险的能力也有限,经济风险也是重要参考因素。与OTT公司合作有利于风险分担,共享OTT业务经营成果。(责任编辑:韩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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