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起草移动通信转售试点 引民资进电信业(3)
四、试点保障
(一)拥有移动网络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保障在试点期间至少与2家以上转售企业签署合作协议,并开展合作。
(二)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向转售企业提供的业务接入质量不得低于自营业务的接入质量。
(三)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根据转售企业的需求,结合码号资源情况,分配连续号码资源或整个号段供其使用。
(四)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给予转售企业的批发价格水平应低于其当地公众市场上同类业务的最优惠零售价格水平。
(五)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与转售企业签订含有排他性条款的协议。
(六)转售企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电信服务规范》等相关规定。
(七)转售企业应符合电信网码号资源、业务资费、服务质量、设施建设和运行、安全生产及网络与信息安全等行业管理要求,规范市场经营行为,做好经营服务工作,接受电信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八)转售企业在出具长期服务保障措施证明的前提下,可采用预付费方式开展业务,最多只能向用户预收1年的服务费用。
(九)转售企业如提前终止试点经营的,其发展的用户原则上由为其提供基础网络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承接。
(十)转售企业与用户之间发生的服务质量问题,由试点地区电信管理机构所属申诉受理中心处理。
(十一)试点期间,转售企业与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在业务合作方面如有争议,由电信管理机构进行协调裁决。
(十二)试点期间,电信管理机构将切实做好试点的审查批准工作,紧密跟踪试点进展情况,加强市场监管,保障试点工作有序进行。
五、试点总结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根据试点开展情况和结果再行研究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正式商用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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