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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拟强化对互联网地图服务监管

来源:中国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2-10-07 14:14 
核心提示:明确出版、展示、登载、进出口地图应当送审,设立地图分级审核制度,明确审核内容、送审主体和审核程序。此外,还要求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编制地图应当经保密技术处理。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今日在其官方网站全文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意见稿要求,强化对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监管,加强对地图新增内容的审核校对等要求,对单位和个人上传、标注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并明确国家实行互联网地图数据备案制度。

意见稿共8章56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规范地图编制活动。规定地图编制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明确编制地图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符合有关要求和遵守有关规定,规定测绘部门组织编制并公布公益性地图的职责以及有关部门、单位及时提供相关更新资料的义务。

二是确立地图审核制度。明确出版、展示、登载、进出口地图应当送审,设立地图分级审核制度,明确审核内容、送审主体和审核程序。此外,还要求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编制地图应当经保密技术处理。

三是规范地图出版活动。明确地图出版准入制度,提出对地图出版单位的要求,并就地图著作权的保护与有关著作权的法律、行政法规作了衔接。

四是强化对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监管。要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管理工作,规定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准入机制,对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提出建立地图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加强对地图新增内容的审核校对等要求,对单位和个人上传、标注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并明确国家实行互联网地图数据备案制度。

五是加强对地图工作的监督管理。规定监督检查措施,明确建立健全地图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地图出版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要求有关单位建立健全地图质量责任制度。

此外,意见稿还对违法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编制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的世界地图、全国地图,未完整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疆域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的地图编制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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