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兴发与华为纠纷三点声明:1年前即停用标识
北京时间5月12日消息,中兴通讯发布与华为德国商标讼诉纠纷的三点声明,称“临时禁令非正式判决,是一项临时措施”、“中兴通讯在华为获得该项商标注册前1年就已经停止相关标识使用,对中兴通讯经营无影响”、“华为无权将RoHS标识注册为商标,中兴通讯已经在欧盟申请撤销”。
以下是中兴声明全文:
关于与华为德国商标诉讼纠纷的三点声明
针对近期中兴通讯与华为在德国围绕RoHS标识若干争端事宜,中兴通讯特此声明如下:
1、临时禁令非正式判决,是一项临时措施
针对昨日媒体就华为起诉中兴通讯德国公司商标侵权案,德国一家法院已于5月2日对中兴通讯发布初始禁令的报道,中兴通讯特说明如下:
所谓“临时禁令”并非法院实体判决,此项禁令在华为向法院单方面申请后即可获得,仅属于诉讼前的临时救济措施,最终是否侵权,需要等待法院的实体判决。如果最终法院认定中兴通讯不侵权,华为需要承担中兴通讯因此所造成的所有损失。中兴通讯目前尚未收到华为诉中兴通讯商标侵权的诉状。
2、中兴通讯在华为获得该项商标注册前1年就已经停止相关标识使用,对中兴通讯经营无影响
2009年7月14日,中兴通讯已经停止在新产品使用该标识,2009年11月4日华为才向欧盟提起相关商标申请,2010年5月27日获得欧盟审核通过。
显而易见,华为意图以2009年11月4日之申请之商标权利、2010年5月27获得之正式权利,起诉中兴通讯2009年7月14日前之行为,灰度手段在技术、市场与实质性法律诉讼之外。
但是,我们认为技术、市场、实质性法律诉状之外的手段不应该成为竞争主流,路障改变不了中兴通讯进军欧洲市场的决心。这项裁定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3、华为无权将RoHS标识注册为商标,中兴通讯已经在欧盟申请撤销
RoHS是欧盟环保认证通用标识,是由欧盟立法制定的一项强制性标准,它的全称是《关于限制在电子电器设备中使用某些有害成分的指令》(Restriction of Hazardous Substances)。它既不是某家企业“专用”的环保标识,更不是企业自身某个“产品”的标识。这就如同将“节能”二字进行少量的图形化设计,作为家用电器的商标一样,缺少合法性。
由于欧盟商标申请的程序与中国不同,不会对商标申请进行实质内容审查,华为在这4个字母基础上,进行了细微的图形化设计,便将其申请为所谓商标。中兴通讯基于自身利益和行业利益,已经向欧盟提起该商标的撤销程序。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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