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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诉讼:状告中国移动

来源:未知 作者:李静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1-03-09 08:42 
核心提示:《中国移动,我非告不可》,全文一万字,一气呵成于2010年3月21日,主要描述了我状告中国移动的来龙去脉,诉说了我作为VIP贵宾客户在中国移动的系列侵权遭遇,最终得出了“我火了,火了,火了,我告了,告了,告了”的结论,一句话:非告不可,“不管输赢,告

在我的2010年个人博文创作中,有这样一类作品颇值关注:它不仅仅是宅在屋子里纸上谈法,而且将闭门造出来的私家车开出去遛遛,并保证有证驾驶,绝不违章。虽然有时候也忽忽悠悠开进了法院大门,甚至顾不得那里也发生着的交通拥堵,乘着电梯疯疯癫癫地窜至法庭的房间,但千万不要以为这是在顶风酒驾、玩命醉驾。要知道,在中国宪法面前,我的头脑总能时刻保持着百分之一个亿的清醒。在我常新的记忆里,我的母亲在36年前给了我第一次生命,我的母法大约30年前就慷慨地赋予了我一大箩筐的基本玩具——不,是基本权利,而那时我才刚满6周岁。所以,从内心深处,我一直纯朴地以为人权无需斗争即可贴心附身,法治不要呐喊就能普照神州大地。谁料,母法遇到了公权,私权陷入了深渊。

对此,我几次主动以案件当事人的身份亲身经历过。2010年又恰好是我“十一五”期间确立的“状告中国移动年”,也是个人科研性诉讼史上的第二次高潮,意思是,怀揣法治梦想,珍惜中国现有司法资源并适时合理利用,以起诉中国移动作为权利的公力救济个人样本,对中国法律的实施现状尤其是中国司法的过程,进行个案介入式调查研究,实时跟踪观察记录,撰写私密性和公开性思考成果,并就后者通过各种媒介向不特定群体广泛传播,以期对权利斗争与实践、法治呐喊与弘扬作出微薄的影响性贡献。

事实证明,这一科研性诉讼的维权模式是可行的。就状告中移动上海公司的个案而言,我先后就民商事实体法与程序法、法治与人权的法理问题等撰写并发表了10余万字的文字作品。这种理论和实务相合、思考和行动对接的博文,无疑是我2010年博客作品的又一特色。如果说,以《感谢法》和《道歉法》为代表的“民间立法:讽喻社会万象”是我2010年特色博客作品的NO.1,那么,以“科研诉讼:状告中国移动”为主题刊登的博客作品就可以列为NO.2了。今天推出“2010土生阿耿特色博客作品TOP20”之系列(2)。

科研诉讼:状告中国移动

年逾20岁以来,我一直呆在法学院,从山东到上海,从上海到北京,一霎也没有离开,距今也有整整15年了。这么多年来,陪伴我最多的不是恋人、情人、爱人、家人……,而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几乎日夜厮守。屋内,纸上,金科玉律,美轮美奂;屋外,纸下,又是一番什么景象呢?

2010年年初,在经历了一个多月的折腾、叫板及有关领导私下磋商、内部研究之后,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终于在收下我的起诉状之后的一个月(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为7日)立案了。这就是我状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的两个案件,我和我的代理人将其性质界定为“科研性诉讼”,即以调查研究的科学研究状态进入到民事司法程序的角角落落。每一个动作、每一次电话、每一个眼神,不单单是正义的轰轰烈烈的维权斗争,更是一项严谨的踏踏实实的学术研究。2009年年底,已有《尝试着起诉了中国移动》、《小标的大权利》、《想去法院告进德》、《论“只收状子不立案子”》等相关博文,但2010年也有《必须,必须,必须回避》等后续作品,在此,选取代表作《中国移动,我非告不可》和《绝对不服:我的一张上诉状》两篇。

《中国移动,我非告不可》,全文一万字,一气呵成于2010年3月21日,主要描述了我状告中国移动的来龙去脉,诉说了我作为VIP贵宾客户在中国移动的系列侵权遭遇,最终得出了“我火了,火了,火了,我告了,告了,告了”的结论,一句话:非告不可,“不管输赢,告了再说”。此案受理和此文发表后,《法制日报》、《上海法治报》、东方广播电台、《方圆》杂志、西班牙经济观察报等国内外媒体及各大网络传媒纷纷给予关注报道。其中,《法制日报》先以“感恩节短信群发功能被锁,中移动上海公司被指侵权”为题作出首家报道(记者李立),后以“阻截垃圾短信焉能殃及无辜用户——运营商屏蔽群发祝福短信被诉违约 用户质疑”为题作出后续调查报道(通讯员陈颖婷、金玮,记者刘建);《上海法治报》以“群发祝福短信受租,大学老师两次起诉电信运营商”为题加以关注报道(记者叶文娟),东方广播电台“东方大律师”栏目则以此案为话题,邀请上海大学顾俊教授和律师嘉宾进行了讨论,节目主持人对我以案件当事人身份作了电话连线交流;《方圆》杂志则在2010年第7期“人物专访”栏目对此案作了全面报道并和我进行了对话访谈交流;西班牙一媒体记者则通过他的中国助理找到我并采访此案;还有大量网络传媒业也纷纷刊登转载纸质媒体及我本人的相关作品。我相信,这些和我完全素不相识的关注者,都是对中国法治充满期待的实际奉献者,理应受到社会的尊重。(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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