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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商跨屏整合步入有法可依阶段

来源:融合网丨DWRH.net 作者:吴纯勇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2-05-07 16:43 
核心提示:此次“规定”的完善与实施将会及时解决这一实际且极为突出的跨界矛盾,进而推动中国三网融合试点工作以及电信运营商跨界工作的不断前行。此外,此次“规定”所特加的一些定语也在很大程度为今后该规定的延展做了先期的铺垫。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全文公布了《关于审理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规定”)。笔者认为,上述“规定”一旦实施,为电信运营商多年来不断实施的“三屏合一”甚至未来的多屏合一战略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层面的保障,使得三大电信运营商今后在多媒体的内容制作、内容传输与传播、信息通道的整合、相关产品的商用运营等方面“有法可依”。

较之先前法律法规,此次“规定”主要有以下三大特点及变化。

首先,首次将电视机这个传统意义上仅限于有线电视网络进行传播的终端产品纳入信息网络传播相关法律的规范范畴,而在此之前仅限于计算机这一显示终端,此次则将显示终端的范畴定义并扩大为“以计算机、电视机、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接收终端”。

未来,随着技术、信息传输通道等不断的提升,电子设备的范畴将越来越宽泛,至少目前来看,CMMB手持电视、PAD、PMP、智能手机等都归属于电子设备。

其次,扩大了信息网络的涵盖范围,按照“规定”,除了将原有的计算机互联网纳入其中外,还首次将广播电视网、移动通信网纳入其中。而在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即国务院令(第468号)和经过数次修订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当中,仍仅限于传统意义的互联网通道。

再次,对于通行的互联网避风港原则,“规定”也做出了明细性的解释与规定,其前提是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如果明知故犯并通过人工及技术手段将相关作品进行不同程度的推荐,最终“人民法院一般可以认定其构成应知侵权”。

近几年,电信运营商联合产业链各方一直在进行跨界部署,在其实际工作过程中,势必会受到原有相关利益体的阻碍,这时就要求滞后的部门规章及法律法规需要及时根据实际市场需求进行改进与完善。

今后,随着信息传输通道的日益发达与增多,消费者对于文化、视频、音频等内容的收视方式及内容有了更多的选择,不可避免的一个事实就是,内容提供商、广电、电信运营商以及相关平台方面临的市场竞争将日益加剧,未来,行业与行业相互渗透与融合将是一个不可阻挡的潮流。

此次“规定”的完善与实施将会及时解决这一实际且极为突出的跨界矛盾,进而推动中国三网融合试点工作以及电信运营商跨界工作的不断前行。此外,此次“规定”所特加的一些定语也在很大程度为今后该规定的延展做了先期的铺垫。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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