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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敏:互联网电视需要探索和创新发展模式

来源:科讯网 作者:秩名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1-04-07 18:01 
核心提示:4月6日消息,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广播科学研究院互联网研究所所长袁敏先生在当电视遇到互联网研讨会上的发言,认为现在都比较看好互联网电视,确实是一种新的技术,引进了互联网的一些理念,能给消费带来活力,下一步,需要产业链各方、特别是上游环节继续

4月6日消息,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广播科学研究院互联网研究所所长袁敏先生在“当电视遇到互联网”研讨会上的发言,认为现在都比较看好互联网电视,确实是一种新的技术,引进了互联网的一些理念,能给消费带来活力,下一步,需要产业链各方、特别是上游环节继续解放思想,统一认识,探索和创新发展模式。

互联网研究所是负责新媒体的相关技术标准和技术研究工作,我们不是运营部门,也不是产业部门,是纯粹的研究部门,一直在为网络司和科技司做一些服务工作。互联网电视是继3G手机电视和IP电视后比较明确被定义为新媒体的一种业务形态。在中国,任何一个新的名词都有其特定的含义,什么是IPTV?什么是互联网电视?总局都有自己的定义,有可能和流行的定义不一样,所以这里面很可能有很大的认识上的不同。在说话之前,得先搞清楚对方是谁,以什么样的角度在谈,才不至于造成理解上的误差。

一、如何看待互联网电视

1.从技术形态上看

首先谈谈怎么看待互联网电视,因为在座诸位有厂商和方案解决商,这方面都是专家,运营商也在使用,也是专家。从技术形态上看,互联网电视业务是指利用具有上网和媒体播放功能的互联网电视机设备通过互联网连接专门的节目集成平台,实现视听节目的点播和下载播放,这是总局的定义。

从这个定义看,互联网电视与IPTV的区别不大,主要是网络性质不同,IPTV是物理或者逻辑上完全封闭的一个网,提供QoS保证,封闭性非常强的一个绝对的内网;但互联网电视是跑在公网上,通过客户端与集成平台的一种加密或者协议,在逻辑上做成了一种不可访问,但其实就在公网上存在,例如假设我们这个会议室如果有一个互联网的插口,将电视机插上,就可以访问了。IPTV就不可以,要插在专门的接口上,因此,公网传播是互联网电视的一个特点。

互联网电视的另一个特点是终端的智能化。从总局来讲,对终端的要求专指一体机,我们也知道当前有很多是通过机顶盒接收的,但我们专指在电视机内置一个接收模块或者安装客户端的一体机方式。这是从技术形态上来讲的特性,共性的地方我就不再讲了。

2.从服务形态上看

从服务形态上看,总局要实现对互联网电视的管理,它区别于我们的公益性服务和公共有偿服务,属于第三类,即个性化的市场服务。它是收费的,而且是以收费为主的一种服务形态,用户可以自己选择内容来付费收看,在使用上一定程度满足用户的自主消费需求。

另外,从服务形态上看,几乎没有直播节目,很少,因为它完全是走公网,对组播、对流量,目前很难有很好的支持,所以大家可以看到,无论是CNTV还是其他几个牌照商,基本上都是只提供点播服务。

3.从管理要求上看

从管理要求上看,总局出台了几个文件,56号文也就是原来的39号文,规定了许可证制度,通过互联网连接电视机或机顶盒等电子产品,向电视机终端用户提供视听节目服务,应当按照《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9号)的有关规定,取得“以电视机为接收终端的视听节目集成运营服务”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集成平台建设的主要功能在于节目的播控,尤其是控制,例如紧急节目的上下线、审核,也包括节目导视及版权保护,这也是非常重要的。节目安全,各种审核制度,还有安全播出的一些保障机制,还有应急处理的机制,都属于集成平台内容安全和自身安全方面的。这些措施和要求都是为了节目的可管可控。所有的政策都是围绕这四个字“可管可控”来的。

总局还要对节目集成平台实行监管。已经建设了监管平台,由监管中心这个机构来运行。目前,该监管平台除了要对IP电视、3G手机电视实行监管外,也要对互联网电视实行监管。集成平台是被看起来的,可以看出,对互联网电视的内容发布端是非常谨慎和严格的。(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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