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出台《液晶电视消费争议解决办法》
记者从13日召开的省政府“3·15”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物价局、省检验检疫局、省消协在历时两年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之上,制定了《黑龙江省液晶及等离子电视机商品消费争议解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此《办法》已于3月12日起实施。
近年来,液晶及等离子电视机产销量和消费者拥有量大幅增长,但国家至今未对这些新型电视机的主要部件指向、三包有效期限,以及整机的退货折旧率等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导致大量消费争议产生。新出台的《办法》的突出内容即是对液晶及等离子电视机主要部件的具体指向、三包有效期,以及整机的退货折旧率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可有效解决此类纠纷。
据了解,《办法》主要在三方面有所突破。一是明确了主要部件的具体指向。据省消协秘书长于伏龙介绍,1995年国家四部委制定和颁布《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时,液晶及等离子电视机商品还没有上市。后来上市的液晶及等离子电视机由于没有新的具体规定,造成大量的消费者投诉难以解决。据不完全统计,全省消费者协会自2006年至2010年四年总计受理液晶及等离子电视机消费者投诉2324件,其中绝大部分是由于液晶或等离子显示屏等部件出问题而导致的。《办法》明确规定,液晶及等离子电视机的主要部件为显示屏、数字信号处理板和IC电源板等,其三包有效期与黑白和彩色电视机主要部件的三包有效期一样为3年。
同时,《办法》特别规范了退货折旧费偏高的问题。以往在三包有效期内,液晶及等离子电视机经过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而消费者不愿换货而选择退货时,经营者是按自开具发票之日至退货之日,每日0.1%的折旧率向消费者收取折旧费。这就造成一台液晶或等离子电视机的价款,在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3年内的第2年零9个月就完全折没了,此时消费者实际上根本无法选择退货。收取超高折旧费,使经营者逃避掉了自己应负的责任。因此《办法》要求,在黑龙江省境内销售的液晶及等离子电视机的退货折旧率,比照黑白电视机的退货折旧率,按每天0.05%执行。
此外,《办法》还明确要求经营者销售液晶及等离子电视机时座架或者壁挂架不得另行计费。事实上,座架或壁挂架与液晶及等离子电视机是一个整体。因此《办法》明确规定,消费者购买液晶及等离子电视机时,对座架和壁挂架可任选其一,经营者不得另行计价;如果消费者两者都想要,销售者可对其中之一另计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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