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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呈现四种类型(2)

来源:法治周末报 作者:蒋起东 郝若希 责任编辑:方向 发表时间:2017-05-26 10:48 
核心提示:针对案例中因内幕交易损失的情况,不能笼统地说赔了钱就不是内幕交易,按照两高的司法解释,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三次以上从事内幕交易的,都会作为严重的情形

针对案例中因内幕交易损失的情况,不能笼统地说赔了钱就不是内幕交易,按照两高的司法解释,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三次以上从事内幕交易的,都会作为严重的情形予以量刑。

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同学、朋友等关系的人员从事内幕交易

在大连证监局提供的案例中,有一宗利用“同学圈”消息进行的内幕交易案例。

王某是某证券公司员工,为S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提供中介服务,是内幕信息知情人。蔡某与王某系同学,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手机通讯频繁,多次见面接触。蔡某在获知收购事项内幕信息后,短时间内使用本人及亲属、朋友等6个账户,累计买入367万股S公司股票,买入成交金额1668万元,合计盈利1084万元。其中:马某(蔡某朋友)账户自开户以来未交易任何股票,在S公司股票停牌前,集中转入大额资金,全部用于买入S公司股票。

蔡某不仅买入或者卖出股票与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公开时间一致,而且明显与平时交易习惯不同,交易行为明显异常,违反了证券法的规定,构成证券法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专家点评:

刘俊海:根据两高的司法解释,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如果行为明显异常,而且又没有正当的解释理由或者正当的信息来源,就会被认定为内幕交易。虽然有些被处罚对象会以巧合、分析基本面得出的决策等理由进行辩解,但这些辩解往往缺乏合理依据,不足以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相关交易行为是否明显异常的认定,要从多方面来考虑,比如,时间的吻合程度,交易背离程度,利益关联程度等方面。

具体来说,开户销户,激活资金账户,或者指定交易,撤销指定交易的时间与内幕信息行程变化公开的时间是否一致;资金变化和内幕信息行程变化公开的时间是否基本一致;买入和卖出与内幕信息有关股票的时间是否与内幕信息行程变化公开的时间是否一致;买卖与内幕信息有关股票的时间与获悉内幕信息的时间是否基本一致;买卖股票的行为是否明显与平时的习惯不同;买卖股票的行为或者集中持有股票的行为,是否与证券公开信息反映面基本明显背离;账户交易资金进出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人员有关联或者有利害关系等。

另外,投资者要正确看待人际关系,中国是人情社会,但一定不要让掌握内幕信息的亲戚朋友为难,不要向他们打听内幕信息。

相关人员从内幕信息知情人处窃取、骗取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

深圳证监局提供的一宗案例中显示,张某是上市公司Y的高管,参与了Y并购MN公司的部分事项,并通过该公司董事长召开的电话会议知悉了内幕信息。曾某是张某之妻刘某的同学,两人联系密切,常有经济往来。刘某在和曾某的交往中,无意将内幕信息透露给了曾某。(责任编辑: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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