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交易呈现四种类型(3)
专家点评:
董登新:证券法第七十三条、刑法第一百八十条都对内幕交易作了相关规定,对于内幕知情人是无心泄露、对他人内幕交易事项毫不知情的情况,在法律中,要通过结果与交易行为来判定是否是只要是造成事实上的内幕交易,内幕消息知情人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论有意还是无意,泄露内幕信息都是违规违法的行为。
内幕信息知情人泄露内幕信息
在福建证监局提供的案例中,林某原是某大学财经学院教授,多年来对证券投资多有研究。由于工作和兴趣皆与证券投资相关,与学生陈某常谈论股市、投资等信息。2013年,陈某作为C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财务顾问成员,参与筹划Y公司与C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知悉了重组测算结果,成为该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陈某与林某保持着频繁的电话联系,泄露了Y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随后在Y公司股票停牌前,林某利用其多位亲友账户集中交易Y公司股票,累计交易金额890余万元,短短几个交易日获利1470余万元。林某、陈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经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林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万元;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5万元。
专家点评:
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张远忠:对于内幕消息知情人,如果是有目的的将内幕信息告诉他人,使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获利,那么构成内幕交易罪。轻者受到查处罚款,重则移交司法,最高刑罚是十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内幕交易行为会被采取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刘俊海:内幕信息传递到哪个环节,哪个环节上的主体就是内幕知情人。因此,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的陈某成为了泄露内幕信息的违法主体,而林某滥用师生关系,已构成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的违法行为。(责任编辑: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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