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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皮网“砍单”惹恼用户(3)

来源:法治周末报 作者:罗聪冉 责任编辑:方向 发表时间:2017-05-17 16:05 
核心提示:记者了解到,合同法规定,合同成立需要经历要约与承诺两个步骤,要约是向对方作出的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吴景明认为,电商平台将其

记者了解到,合同法规定,合同成立需要经历“要约”与“承诺”两个步骤,要约是向对方作出的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吴景明认为,电商平台将其待售商品名称、型号、价款等详细信息陈列在网上,从而让消费者直接下订单购买,电商平台的这种行为符合要约的特性,而消费者提交订单的行为,则构成了对电商网站要约的承诺。

“消费者支付了货款,代表合同已经成立;在这种情况下,若消费者的订单又被平台单方面取消,平台涉嫌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吴景明表示,以上关于订单的条款,实质上给予了平台销售方单方决定是否发货的权利,免除了其不发货的责任,这种不公平的格式条款涉嫌霸王条款。

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对上述观点表示认同。邱宝昌指出,消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电子商务法律部副主任麻策认为,网络经营者将网站商品信息确认为要约邀请,合同是否成立的关键在于网站是否已发货,这是目前电商平台的普遍性条款架构,从网络平台商业安排,如库存仓储等问题上考虑,具备一定的合理性。

“但即便网站该类条款仅构成要约邀请,在消费者对该商品信息产生合理信赖并点击购买后,网站又以无货等原因拒绝承诺,实际上仍然是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缔约过失责任,还需要作出相应赔偿。”麻策表示,另外,因该类合同成立条款是对传统消费习惯的重大改变,若网络经营者未将此影响消费者重要权益的条款,向消费者作出明确提示,该格式条款亦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条款,在此情况下应当依据一般合同生效惯例来确认合同已然生效,若网络经营者不发货则构成违约。

北京市消协:建议立法规制“砍单”

记者注意到,北京市消协于3月14日发布电商“砍单”调查报告。报告显示,超八成被调查者曾遭遇电商“砍单”;“砍单”的购物网站,除了大型电商平台,还有不少中小型购物网站;电商“砍单”理由多是商品缺货和系统出错;大量“砍单”被疑虚假促销。

据了解,在此次调查中,市消协选择当当网、国美在线、亚马逊等8个网站作为体验对象,对其注册和购买过程中关于订单生成与合同的规定情况进行调查体验。从体验情况看,多个电商平台涉嫌制定不公平的格式条款。

吴景明认为,电商“砍单”问题背后,确实存在着涉嫌恶意刷单的问题,以此制造虚假繁荣的市场销售量。(责任编辑: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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