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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互联网反垄断第一案开战:3Q互相“恭维”(2)

来源:东方早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2-04-19 17:33 
核心提示:争议市场支配地位认定 事实上,当日的庭审在第一个环节即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上,就已僵持不下。 我从早上开庭就提醒各位,不要搞得太剑拔弩张,一个问题不会决定输赢。昨日庭审,审判长一再控制双方代理人发言。 一

争议“市场支配地位”认定

事实上,当日的庭审在第一个环节即“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上,就已僵持不下。

“我从早上开庭就提醒各位,不要搞得太剑拔弩张,一个问题不会决定输赢。”昨日庭审,审判长一再控制双方代理人发言。

“一个问题”所指的正是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这也是反垄断诉讼成立的前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简称《反垄断法》)第十九条,以市场份额推定经营者的市场支配地位必须以正确界定相关市场为前提。

于是,对“相关商品市场”这一关键概念的界定成了当日双方争执不下的一个焦点,因为这直接关系到推算被告所占的市场份额大小。

奇虎360认为,该案中的相关商品市场为“即时通讯软件及服务市场”,并强调其相关地域市场为中国大陆市场,“中国大陆的即时通讯软件及服务有较强独立性。即时通讯软件及服务在用户使用语言、用户使用偏好、网络设施以及互联网法律法规限制等方面与域外市场显著不同,使得该市场区域与域外市场泾渭分明与隔绝。”

腾讯方面则提出三点辩驳,认为360的定义“太过狭窄”。腾讯称,中国的即时通讯领域不仅仅是IM客户端,还应包括“电子邮箱、社交网站、微博等各种网页形式的即时通讯服务”;传统类型的通讯服务(如固定电话、短信和手机)也与即时通讯属于同一相关市场;第三,腾讯援引了一段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的报告指出,“即时通信已经不再是一个单纯的聊天工具,它已经是成功具有交流、娱乐、商务办公、客户服务等特性的综合化信息平台。”腾讯律师强调,QQ已不仅是一个IM产品,更是一个综合性平台。

互相“恭维”对方地位

与在“相关商品市场”的界定的问题上激烈争执不同的是,对“谁占据了市场绝对份额”这一桂冠,奇虎360与腾讯又互相“谦让”了起来。

《反垄断法》第十八条规定,认定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经营者控制周边市场的能力、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反垄断法》第十九条同时规定了认定支配地位的简易方式,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即可推定为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奇虎360律师罗列了其收集的、市场公认的关于腾讯市场份额的报告,声明:“腾讯目前有10亿用户、活跃用户7亿、同时在线人数过1亿,长期占据了即时通讯市场近70%的份额。”

腾讯这次却很谦虚地指出了市场上其他前辈及兄弟,“最初腾讯就与几十款同类型产品竞争,后来加入这一市场的竞争者越来越多,仅2011年,中国IM市场就有360的口信、盛大Youni、苹果的iMessage、联通沃友、中国移动的飞聊、网易的即时通等十多款新产品,更何况还有飞信、阿里旺旺、百度Hi、YY语音等用户上亿的其他IM产品,以及米聊、新浪微博等新型应用。”

有趣的是,腾讯律师在强调“即时通讯是一个动态的、高度竞争的市场”的同时,还极力恭维奇虎360“在国内互联网安全服务领域一枝独秀”,“奇虎为中国互联网近4亿网民提供互联网和无线安全产品及服务,是否也涉嫌占据市场支配地位呢?”

前一刻还火药味十足的双方,在这时候齐齐转低调谦让,不由让现场旁听者忍俊不禁。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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