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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维权作家矛盾仍然存在 问题未得到彻底解决(2)

来源:IT时报 作者:钱立富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1-04-02 17:43 
核心提示:3月30日,出版业与作家反侵权联盟发表了树欲静,而风未止的声明,认可百度对侵权文学作品的删除力度,同时也表示,在现有1700多万份文档中,仍有大量非文学类的侵权图书,敦促百度正视这一数目惊人的侵权事实。版权

3月30日,出版业与作家反侵权联盟发表了“树欲静,而风未止”的声明,认可百度对侵权文学作品的删除力度,同时也表示,在现有1700多万份文档中,仍有大量非文学类的侵权图书,敦促百度正视这一数目惊人的侵权事实。版权方希望与百度重启谈判,形成尊重版权的基本共识。

版权方直言不讳地称,维权事件虽有进展,但百度文库至今未改变其侵权盗版的基本模式,“出版商和作家将共同出资,成立专门机构,以法律为武器,长期打击互联网盗版。”

在此前的谈判中,双方在解决盗版问题的模式上产生根本性分歧。版权方要求百度文库在今后的经营中遵循“先审核、后发布”的原则,切实保障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细则就是必须先核实上传者的真实身份,并核实上传作品之权利人或权利人授权文件。而百度方面的解决办法是,版权方将作品电子文档上传至百度服务器,然后通过“版权DNA比对系统”对文档内容进行分析提取特征点,如果发现侵权文档,则阻止上传。这种操作方式被作家们称为“朱光保护费模式”,“你必须把东西给我,我才会保障你的安全。我们在谈判中不同意他们的这一模式,双方就没得谈了。他们就是想利用谈判迫使谈判代表接受这一模式。”参与谈判的作家沈浩波表示。在3月26日百度发表声明后,沈浩波就表示,百度声明既拒绝承认百度文库的侵权责任,又未涉及对现在侵权模式的根本改变。随后他又立即给百度发去邮件,希望百度认可“先审核、后发布”的运营模式。

“‘朱光保护费模式’,我们是非常反对的。从谈判时开始,他们说给文著协、魔铁等版权方开辟绿色通道,把自己的作品上传,通过DNA识别系统比对,他们就可以阻止网友上传同类作品。如果不用这个版权DNA的识别系统,网友继续上传,侵不侵权跟他们没有关系。 ”张洪波表示。

张洪波同时称,百度应提出一个整体的解决方案,不但要杜绝以后的盗版侵权,也要处理解决之前侵权盗版行为给权利人带来的伤害,“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前提是要把以前的问题解决了,再讨论以后的事情。”

记者观察

不应让“避风港”庇护盗版

2006年7月实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2条第3款在业界被称为“避风港原则”,指网络存储空间提供者如果“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不构成侵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网络著作权司法解释》,只有在服务商“明知或应知”属于侵权作品仍不作处理,未尽到注意义务,才构成侵权。

一直以来,面对版权方的指责,百度以“避风港原则”为己撑腰。抗辩理由就是百度文库只是为网民提供信息储存空间、一个文档分享平台,文档都是由网友上传的。

张洪波和沈浩波则认为,百度滥用了“避风港原则”,造成了事实上的、法律难以追究的大量盗版。能够及时发现盗版,并要求百度删除的作者是非常少的,大量的盗版在作者毫不知情时就已经传播。

张洪波表示,在互联网版权方面,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了“避风港原则”,但这是有前提的,那就是主体必须是网络技术服务商,这是“技术中立”原则的体现。但百度文库是什么角色?所有上传的文档在哪里?不是在百度网站上吗?答案显而易见。所以,百度文库已经由单纯的网络技术服务商转变为网络内容提供商,或者是二者兼而有之的身份。在张洪波看来,百度文库不适用“避风港原则”。

在3月30日发表的出版业与作家反侵权联盟声明中,也批评百度3月26日发表的声明中的潜台词仍然是:百度文库适用“避风港原则”。“对此,我们坚决反对。”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游云庭也表示,百度不能适用“避风港原则”。百度文库对所有的内容进行了分类,让用户很方便地找到相关内容,“实际上它对相关内容是有所了解的,对是否侵权是有所了解的。如果要适用‘避风港’,作为一个存储平台,让用户搜索内容可以,但是不能对文档进行分类。”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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