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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酷诉百度千万索赔 遭法院驳回

来源:通信产业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韩杰 发表时间:2013-12-03 15:33 
核心提示:法律专家表示,在本案中,搜索引擎相当于以往的视频网站角色,视频网站则相当于以往的上传视频者的角色,市场中的角色由于技术的发展有所变化,但适用的法律标准始终如一。

12月3日消息,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优酷起诉百度侵权,索赔千万一案已做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互联网视频领域的版权纠纷较为复杂,需要仔细考量各种表现形式下的背后法理。百度公司在此案件中因适用行业“避风港”原则,而优酷要求赔偿数额过高,故法院驳回优酷提出的1050万天价赔偿的要求,针对本案涉及到的18部影视作品,百度共计予以优酷49万元损失弥补,片均2万余元。

据了解,在此案中,优酷状告百度通过搜搜引擎和流量平台直接为用户提供视频服务,而这些视频服务是由优酷原发。法院认为,在百度的搜索结果页中,明显区分了涉案视频的结果与其他搜索结果列表,涉案视频结果为与其他搜索结果上方,为页面显著位置,并且包含了海报、导演、简洁、聚集列表等完整信息,同时播放框上显示有www.tudou.com字样。此外,在视频播放中,可以检测到原发网站的URL地址,在浏览器打开该地址,即为原发网站地址。因此种种证据都证明,百度虽然对视频播放呈现一定程度的干预,但适用于“避风港”原则。

据了解,我国于2006年颁布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其中第22条被认为是美国“避风港”原则的翻版。一般来说,“避风港”原则的适用需要符合五种条件:一、网络服务提供商公示自身的信息;二、不能对上传的作品进行任何的改动和编辑;三、不知道或没有合理的理由知道上传的作品为侵权作品;四、没有直接获利;五、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后,应立即删除。法律专家表示,在本案中,搜索引擎相当于以往的视频网站角色,视频网站则相当于以往的上传视频者的角色,市场中的角色由于技术的发展有所变化,但适用的法律标准始终如一。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王迁认为,信息存储空间的判断标准是,平台上的内容是不是根据系统自动指令由用户上传并发布的,只要不是百度自己上传,而是根据一套系统和固定程序自动接收用户上传,就属典型的信息存储空间。因而在本案中,优酷等视频网站根据业内规则,向搜索引擎开放内容,允许搜索引擎爬虫抓取内容,这是一种主动发布。同时搜索引擎调取视频源,以更符合用户体验的方式在呈现上予以优化,既为视频网站带去流量,也满足了网民需求,同时符合搜索引擎“最短距离满足用户所需”的宗旨,是一个多赢的局面。

“法院针对片均两万元的损失弥补判决,实际是支持了百度的观点和立场”,业内专家对此表示,“如果以“版权”问题来束缚互联网发展,短期看会大幅减少视频网站流量,长期看更是不利于整体市场的均衡发展,优酷这样的诉讼无疑是与用户再一次站到了对立面。”

(责任编辑:韩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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