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酷获互联网出版许可 自制剧可传播制作存疑
4月5日消息,今天,视频网站优酷网宣布,已于近日获得国家新闻出版总署颁发的《互联网出版许可证》。这意味着优酷将获得音像出版物内容在互联网、手机网络传播这些内容的资质。优酷的业务范围将进一步巩固及扩大。优酷出品、优酷院线、台网联动以及三网合一等多项战略都将受益。
优酷CEO古永锵(微博)表示,“未来优酷将继续与各主管部门及上下游企业加大合作,推动行业向正规、良性发展。”实际上,国内视频网站当前面临众多牌照束缚。
此前,2008年,优酷获得了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以及由北京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颁发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2011年初,优酷获得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的多项新业务许可,分别是:“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类视听节目的汇集、播出服务(包括网络剧)”及“文艺、娱乐、科技、财经、体育、教育等专业类视听节目的汇集、播出服务”;“聚合网上视听节目的服务”;“转播广播电视节目频道的服务”。
但去年12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首次公开披露《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面向公众“征集意见”。其中,意见中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不得发行、放映、参加电影节(展),不得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进行传播,不得制作音像制品”。
按照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各家视频网站耗费巨资购买的合计数千部的“非国产片”绝大多数都未取得公映许可证。《电影促进法》如正式立法实施,视频网站若继续播放,就构成了违法。而优酷、土豆等视频网站的自制影片,如微电影也将被冲击。
据业内人士介绍,《电影公映许可证》、《电视剧公映许可证》主要是涉及电影、电视剧,主管部门是广电总局。而《互联网出版许可证》主要涉及音像等出版物内容在互联网上的传播,主要是指“出版物”,主管单位是新闻出版总署。“自制剧也好,电影也好,制作、发行许可属于广电管理的范围,互联网播出监管应该属于新闻出版总署,两个部门。”
此次,优酷获得国家新闻出版总署颁发的《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意味其微电影等自制剧获得传播权,但是制作、发行则仍然处于模糊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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