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钱包”追讨引平台责任争议
本文原标题:《系统故障致使用户超额提现 “零钱包”追讨引平台责任争议》
法治周末记者 平影影
因系统发生故障超额提取现金,互联网金融平台“零钱包”的用户站在了被告席上。
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消息,“零钱包”起诉投资者杨某,要求返还超额提权款项10617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海淀区法院已受理此案,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因系统故障导致用户超额提现的情况多见于银行系统。互联网金融平台出现这种情况后,用户能否被认定为不当得利,平台又如何证明钱款并非用户投资收益,平台是否应承担相应责任……一系列问题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
第三方系统出故障重复打款
公开资料显示,“零钱包”是一家互联网理财平台,通过大数据技术将不同理财产品推荐给不同风险偏好的用户,隶属于北京尚世同禾科技有限公司。“零钱包”APP于2015年2月正式上线,目前累计注册用户超20万人,累计交易金额超过60亿元人民币。
“零钱包”诉称,杨某为该平台注册用户,2016年4月17日,由于“零钱包”系统发生故障导致当天杨某多次提取现金,提取金额远超过其在平台的投资额。杨某累计多提取现金10617元。后平台工作人员与杨某多次沟通,杨某均以各种理由拒绝返还多提取的款项。现“零钱包”诉至法院,要求杨某返还多提取款项。
“零钱包”CEO张龙志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此事件是由第三方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向用户重复打款,除了杨某外还有用户出现了同样的情况,但大都返还给平台。而以杨某为典型的部分投资者始终不愿意退还,因此只能走法律程序。
张志龙还对媒体表示,企业多次联络用户,甚至提出可以给其他的补偿措施,“用户就是不配合”。对于本案的其他细节,法院和“零钱包”方面都没有公布。
不过,当法治周末记者电话联系“零钱包”公司的工作人员,提出想对该事件进行进一步采访了解时,该工作人员表示自己并不清楚此事,但会将采访要求转给相关负责人。截至发稿,记者并未收到相关回复。
此外,法治周末记者体验“零钱包”平台服务时发现,在“零钱包”服务协议中,有针对上述问题作出的规定。
协议第二项“注册与使用规则”中规定,如公司因系统故障或其他原因导致了处理失误,“如果该错误导致您实际收到的收益金额多于您应获得的收益,则无论失误的性质和原因为何,您在此同意,应及时根据本公司的有关纠正失误的通知具体要求返还多收的收益或进行约定的操作”。
但该规定是否一开始就出现在“零钱包”服务协议中,尚不得而知。
是否为不当得利存争议
多位法律人士认为,在本案中若真实情况如“零钱包”所述,应认定杨某不当得利。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科技金融法律研究会副会长邓建鹏表示,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若真实情况如“零钱包”所述,由于第三方系统故障导致了系统向杨某重复打款,杨某提取金额远超过其应获得的收益。根据《用户协议》中规定,杨某无权取得该多余的收益,且杨某的获益造成了平台的损失,应认定为其不当得利。”邓建鹏说。
但也有声音认为,“零钱包”是一个互联网理财平台,杨某作为投资者,在该平台上投资了理财产品后,对账户多出的10617元钱的性质并不能作出准确判断,因此不能直接认定杨某不当得利。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赵卫东律师认为,就本案而言,如果“零钱包”CEO张龙志所述属实,那么从杨某的角度而言,完全可以认为这10617元是奖励、抽奖或赠与的某种结果,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法律允许奖励、抽奖或赠与的法律行为,是有法律依据的。
“我们无法判断杨某的真实想法,但至少有一种设想是不可能完全排除的,即认为这几笔钱是奖励等类似性质的。”赵卫东告诉法治周末记者,10617元并不是个大到令人生疑的数字,它看起来就像基于某种算法得出的奖励或投资回馈;不仅如此,系统是重复打款,很少会有投资者认为一个管理巨大体量的专业金融平台会发生如此的低级错误;另外,在互联网的商业业态中,奖励、抽奖或赠与都很常见,几乎是一种标准的商业行销模式。
赵卫东认为,除非“零钱包”能够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是系统故障问题导致,而不是“零钱包”的自愿行为。这时才能认定杨某是不当得利,应当返还10617元。
“但是,即便最终构成不当得利,杨某也有权在法院判决生效前,不予返回,这是杨某自我保护的法律权利。因为在法院的判决查明事实之前,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杨某获得了10617元的现金,并不明确。”赵卫东说。
明知故障提取现金涉嫌盗窃
“零钱包”诉称,事后平台工作人员与杨某多次沟通,杨某均拒绝返还多提取的款项。对此有声音认为,这种行为还涉嫌侵占。
京师律师事务所互联网金融法律事务部主任、高级合伙人左胜高律师指出,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为保管物、遗忘物和埋藏物。
“在本案中,第三方支付系统故障导致平台向杨某的账户多次打款,杨某的账户系在第三方支付系统开设的虚拟账户,用以划转、提现,该账户由第三方支付系统保管和控制,所以打入杨某账户里的多余款项,不属于代他们保管的财物,也不是遗忘物和埋藏物,杨某并未事实上占有,不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因此不成立侵占罪。”左胜高表示。
但他指出,若杨某不知系统故障,认为账户收益为自己的合法收益,则仅涉嫌不当得利或违约;若杨某是在明知系统出现异常的情况下,还多次提取现金,则涉嫌构成盗窃罪。
左胜高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司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左胜高指出,第三方系统故障导致了系统向杨某多次打款,若杨某是在明知系统出现异常的情况下还多次提取现金,具有非法占有平台财产的故意;其次,杨某客观上实施的多次提现手段符合“秘密窃取”的特征,支付系统出现故障,不能正确执行平台的指令所导致出现的多次向用户账户打款违背了平台的意志,因此杨某利用系统故障,非法占有平台资金的行为,显然违背了平台的意志。
“故若杨某不知系统故障,没有非法占有账户多余收益的故意,则涉嫌不当得利或违约,不构成刑事责任,否则涉嫌构成盗窃罪。”左胜高说。
平台或故障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因系统故障或人工失误而导致用户超额取款的情况并非首次发生,只不过此前这些情况多发生在银行ATM机或人工柜台,其中最引人瞩目的是“许霆案”。
2006年,许霆到广州市一家商业银行的ATM取款机上取款,在取款过程中他发现取款机系统出现错误,本想取款100元,结果ATM出钞1000元,而银行卡存款账户里却只被扣除1元。于是,许霆叫上同伴郭安山频繁提现,总计取款17.5万余元。事件发生后,许霆被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前者上诉后被改判为有期徒刑5年。
该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激烈辩论,有法律专家认为,银行本身有过错,引诱了用户犯罪;也有声音认为,该案可用民法解决,不必动用刑法。
那么当互联网金融平台系统发生故障,导致用户超额取现时,平台本身是否有过错?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是否应对用户刑事追责?
邓建鹏认为,就此类案件而言,银行和互联网金融领域机构的法律地位并无差别,从目前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看,多以不当得利的民事法律处理。
但他表示,无论是银行、互联金融平台还是第三方支付系统出了故障,导致用户超额取款的情况,前者都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因为前者的故障在某种程度上是诱因,导致了用户后续超额提现的行为。再加上很多用户超额取现时并没有主观恶意,因此此类案件更适宜走民事诉讼程序”。
左胜高对此说法表示赞同,“由于系统故障,一部分人难以抵挡这种诱惑,与一般有预谋实施的盗窃行为相比,可减轻用户的责任。当然,第三方支付系统或平台确实存在过错,未能及时发现并排除系统的故障,是其疏忽失职,也应承担相应责任。但至于如何承担责任及承担多少责任,在现有的法律规定或司法实践中,恐怕难以找到答案”。
同时,左胜高也认为,此类案件可用民法手段解决,就最好不要动用刑法;即使用户的行为构成犯罪,如果可以通过民法的不当得利和合同纠纷解决,则不建议提起刑事诉讼。
■链接: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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