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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家校园贷退出,更多家转入“地下”

来源:法治周末报 作者:平影影 责任编辑:方向 发表时间:2017-04-27 11:47 
核心提示:据媒体报道,如梦至少向5个校园贷平台借过钱,总金额不详。其在一家平台上就累计借入257笔款项,累计金额达570985元,欠款56455.33元。如梦父母多次接到催款电话,甚至还收到女儿借款时的裸照,虽然也多次帮女儿还款,但并不知道其到底借了多少钱

针对校园贷治理,专家指出,从行政监管的路径出发,应推动信息共享机制的建设:推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应逐步向网贷企业开放;及时建设网贷借款人信息数据库,避免大学生通过不同平台重复借贷、以贷还贷,最终酿成恶性事件

法治周末记者 平影影

“爸爸,其实我真的好爱好爱你啊,从小到大,我做了那么多错事,你都原谅我了,可是这一次,我真的觉得很累啊……”2017年4月10日晚,厦门华厦学院大二在校女学生如梦(化名)给父亲发送了最后一条微信,放下手机后,她封闭宾馆房间的门窗,点燃了一堆木炭。

4月11日下午2时许,如梦被发现时,已是一具冰凉的尸体。当地警方初步调查发现,如梦因被卷入校园贷,不堪还债压力和催债电话骚扰而选择自杀。

据媒体报道,如梦至少向5个校园贷平台借过钱,总金额不详。其在一家平台上就累计借入257笔款项,累计金额达570985元,欠款56455.33元。如梦父母多次接到催款电话,甚至还收到女儿借款时的裸照,虽然也多次帮女儿还款,但并不知道其到底借了多少钱。

这已经不是第一起大学生因卷入校园贷而自杀的悲剧,过去一年间,裸条贷、暴力催收、大学生因校园贷自杀等新闻屡屡刷新人们对校园贷的认知。

近日,银监会发布《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要重点做好校园网贷的清理整顿工作,并提出了“三个不得一个禁止”的“四条红线”: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将不具备还款能力的借款人纳入营销范围,禁止向未满18岁的在校大学生提供网贷服务,不得进行虚假欺诈宣传和销售,不得通过各种方式变相发放高利贷。

在监管的层层加码下,被指责为“嗜血”的校园贷,能否步入正轨?

校园贷乱象丛生

银监会曾在2009年7月下发通知,禁止银行向未满18岁的学生发放信用卡,给已满18岁的学生发放信用卡,要经由父母等第二还款来源方的书面同意。

因此客观上说,各个做校园贷“发家”的平台,一开始所闯入的这个校园消费金融市场,实际上是一块被传统金融放弃多年的“禁地”,同时也是需求未被满足的市场。没有了传统金融巨头的狙击,这些新平台如入无人之境,迅速壮大成为校园贷巨头。

有数据显示,2016年,面向大学生的互联网消费信贷规模已突破800亿元,从事校园贷的企业类型多样:不仅仅是单纯的P2P平台在做校园“网贷”,还包括分期平台、传统的电商平台等。
在这些形式各异的平台上,学生只需提交个人身份证号,所在院校、入学年份、学号、专业等个人信息注册及验证,然后在线录制视频,就可以签约,最短10分钟就可以在网络平台获得少则千元,多则上万元的学生贷款。

郭力(化名)对校园贷业务深有研究,他告诉记者,以前走在大学校园里,到处都有校园贷的宣传、广告,真是无孔不入,不少学生还干起了校园贷中介的业务;学生想要借款或者分期购物,只需要找到中介,填一些基本的信息就可以了。

“但借完钱后不少学生才发现,除了宣传的利息,还要支付各种名目的服务费、手续费、信息费等,除此之外,各种暴力催收方式也让学生承受巨大的压力。”郭力说。

如何审核还款能力是难点

在银监会《意见》发布后,其中关于“禁止向未满18岁的在校大学生提供网贷服务”的规定引发了业内关注和讨论。

有人士认为,未满18周岁的在校大学生少之又少,从年龄方面对借款人做限制意义不大。

不过,京师律师事务所互联网金融法律事务部主任、高级合伙人左胜高认为,未满18岁的大学生,心智发展不健全,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也无任何收入来源,向该类群体提供网贷服务是明令禁止,是底线要求。

“同时,《意见》规定网贷平台也不得向无还款能力的人借款,不得虚假宣传和销售,不得违规发放高利贷。这就要求今后从事校园贷的平台,对借款人必须进行事先审查,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发放高利贷,这在一定程度上为进一步整治校园高利贷乱象、惩治裸条贷、暴力催收、净化校园明确了监管要求,提供了制度保障。”左胜高表示。

一位不愿具名的律师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对银监会出台的规定,业内最应该关注的是“不得将不具备还款能力的借款人纳入营销范围”这一规定,而非18周岁的年龄限制。

该律师表示,校园贷存在的目的,本来就是为那些有需要的大学生提供借贷或者分期购物服务,因为市场在这方面有空白,所以校园贷的存在有其合理性,但是重点不应该在18周岁的年龄限制上,而应该在还款能力方面。

“比如说有的在校大学生,17岁就创业了,业务也很顺利,但在某个时间点可能会缺少资金周转,这样的学生应该是被认为有还款能力的,他难道不能向校园贷借款吗?”该律师反问道。

但该律师也表示,在实际操作中,要求校园贷平台审核借款人是否有还款能力是非常困难的,“就以从事校园贷的P2P平台来说,它是一个信息中介,要求信息中介去审核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去做到银行才能做到的事情,真的是太难了”。

加码整治初现成效45家平台主动退出

此次银监会下发《意见》,其实并不是监管层第一次出手整治校园贷。去年4月,银监会和教育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校园不良网络借贷风险防范和教育引导工作的通知》,要求各高校要建立校园不良网络借贷日常监测机制、实时预警机制、应对处置机制。

2016年8月,银监会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新闻发布会上,明确提出“停、移、整、教、引”五字方针,推动整改校园贷问题。随后,深圳、重庆等地纷纷出台校园贷专项管理办法。

加上此次银监会出台的《意见》,不难发现,银监会对校园贷的治理在进一步加码。

而经历几轮整治后,一些主打校园贷的公司主动退出市场。网贷行业第三方机构网贷之家的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2月底,全国共有74家互联网金融平台开展校园贷业务,主要为消费分期平台和P2P网贷平台,比2015年的顶峰时期减少47家,其中仅2016年就有45家平台主动退出市场。最新退场的是麦子金服旗下的名校贷,在原学生用户还款不受影响基础上,暂停新增校园网贷业务,而其主管业务聚集在白领市场。

不过,郭力表示,校园贷乱象引发监管层重视后,很多校园贷转入了“地下”,校园里相关宣传已经绝迹,但网络上依旧隐藏着大批校园贷和相关中介代理。

郭力认为,校园贷之所以屡屡酿造悲剧,跟其高利贷的本质有很大关系,此次银监会《意见》划定18周岁的红线,对大部分大学生来说,接触并使用校园贷并不受影响,以后在利息方面或者借款金额方面出台相关的规定可能效果会很好。

应推动信息共享机制建设

业内人士认为,监管层对校园贷的治理还会进一步加码,但治理校园贷不应仅仅依赖银监会,而应该从多个途径入手,形成多方联动机制。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邓建鹏对校园贷进行过深入调查研究,他认为,治理校园贷,首先应从行业自律的角度出发,积极倡导校园贷行业自律。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互联网金融千人会等行业自律组织,可以会同各校园贷平台率先制定行业规则,在行业规则成熟之后,择机将一些规范纳入国家的监管办法中。

其次,应从行政监管的路径出发,由监管部门推动信息共享机制:积极推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应逐步向网贷企业开放;及时建设网贷借款人信息数据库,由接入信息的网贷平台共享,避免大学生通过不同平台重复借贷、以贷还贷,最终酿成恶性事件。

最后,邓建鹏认为,应当加强大学生金融风险教育,提倡理性消费。

对于开展校园贷业务的平台,邓建鹏建议其应借鉴国内外的先进经验,加强身份信息审查,提高风险控制的能力,减少大学生借款人出现更多的风险事件,最后缓和校园贷整体“污名化”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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