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治理的意见(3)
(九)落实上下游相关企业责任。指导和督促配送、仓储、邮政、快递等企业推行寄递实名制,完善收寄验视、安检制度,拒绝接收、储运、配送、寄递侵权假冒商品,为执法部门核查违法犯罪线索提供支持。指导和督促网站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核制度,不得发布侵权假冒商品信息。提供商品竞价排名搜索服务的网站,应当提醒消费者搜索结果来自竞价排名,避免误导消费者。(中央综治办、公安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网信办、邮政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四、加强执法协作
(十)完善部门间执法联动机制。加强工作统筹协调与部门合作,完善执法与司法部门之间的线索通报、案件咨询、联席会议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实现行政执法部门与公安、检察、审判机关的信息共享,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加大刑事打击力度,充分利用集群战役模式,摧毁犯罪网络和产业链条。完善跨境电子商务物品通关与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充分发挥税务机关在案件查办中线索发现、协助核查等职能作用。探索建立资金流动监管工作机制,根据侵权假冒犯罪线索,依法追查交易资金账户,控制非法资金。(公安部、农业部、文化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高法院、高检院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一)健全区域间执法协作机制。建立健全电子商务产品执法区域协查机制,实现案件线索与执法信息在区域间流转。鼓励地理位置邻近的地区特别是京津冀、长三角、泛珠三角等地区,推进案件线索和信息共享,开展区域执法联动。(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有关地区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二)完善跨境执法交流协作机制。加强境内外执法部门的合作,建立侵权假冒违法犯罪网上追溯、跨境协作、联合查办的工作机制,围绕重大涉外案件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公安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知识产权局、贸促会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五、健全长效机制
(十三)加快电子商务领域法规建设。针对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的特点、趋势,查找监管执法的薄弱环节,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推动电子商务立法,明确网络商品交易规范、争议解决方式、法律责任以及监管执法依据。推动明确各类电子交易凭证、电子检验检疫报告和证书的法律效力,细化电子证据规格。研究制定电子商务平台与网络经营者侵权假冒责任划分的相关规定。制定统一编码的电子商务交易产品质量信息发布规范,建立电子商务纠纷解决和产品质量担保责任机制。制定电子商务产品质量和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的监督管理办法。(责任编辑: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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