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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去外资路径悬疑 协议控制可行否(2)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南方都市报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1-05-18 10:45 
核心提示:根据ChinaVenture投中集团旗下数据产品CVSource显示,2003年至今有18家电子支付企业获得风险投资,总披露金额为1.595亿美元,其中超过60%的企业为外资机构参股。但对支付企业如何换下外资身份,尚未有支付企业做出

根据ChinaVenture投中集团旗下数据产品CVSource显示,2003年至今有18家电子支付企业获得风险投资,总披露金额为1.595亿美元,其中超过60%的企业为外资机构参股。但对支付企业如何换下“外资”身份,尚未有支付企业做出正面回应。

“协议控制”是否可行?

尽管换下“外资”身份的途径尚未清晰,但从《支付业务许可证》申请公告来看,各家支付企业均已完成转制流程。

在支付宝股权重组发生后,业内人士猜测,这或许是雅虎、软银和阿里巴巴集团为了能让支付宝获得牌照而采取的权宜之计,三方应该会通过一系列的框架协议来确保各方的商业利益,即复制“新浪模式”,采用“协议控制”,是支付企业获取牌照的一个典型案例。(2000年新浪上市前,为符合原信息产业部规定,新浪成立中资持股公司运行ICP执照,再通过协议将收入转入上市公司,俗称“新浪模式”。)

按新浪模式,阿里巴巴集团全资子公司Alipaye-commerce corp在2009年6月及2010年8月分别向浙江阿里巴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转让支付宝70%及30%股权后,双方会签订相关协议对支付宝的商业利益进行安排,而这或许是三方所声称正在谈判的内容。

但一位接近支付宝的人士告诉记者:“第三方支付服务是从事资金转移的金融服务业务。尽管没有明文规定,但‘协议控制’这种方式并不被相关部门允许。”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阿拉木斯分析指:“由于金融业务涉及国家经济安全和重大经济利益,随着央行2010年颁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服务机构的地位逐步得以明确,虽然它们并不是金融机构,但从支付服务这种广义的角度看,支付宝必须回归。”

记者查阅中国商务部发布的《外商投资业指导目录(修订征求意见稿)》,显示金融业被列为限制外商进入的领域,但在禁止类和鼓励类都未具体提及第三方支付业务。

上述消息人士表示,在股权重组前,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全资控股股东为阿里巴巴集团全资子公司Alipaye-commerce corp,并在2004年开始进行独立的财务核算。“股权重组后,支付宝为浙江阿里巴巴商务有限公司100%控股,已完全脱离阿里巴巴集团。由于马云同为浙江阿里巴巴及阿里巴巴集团的出资人,支付宝和阿里巴巴集团将变为间接关联关系。”

核心提示

新浪模式

在支付宝股权重组发生后,业内人士猜测,这或许是雅虎、软银和阿里巴巴集团为了能让支付宝获得牌照而采取的权宜之计,三方应该会通过一系列的框架协议来确保各方的商业利益,即复制“新浪模式”,采用“协议控制”,是支付企业获取牌照的一个典型案例。(2000年新浪上市前,为符合原信息产业部规定,新浪成立中资持股公司运行ICP执照,再通过协议将收入转入上市公司,俗称“新浪模式”。)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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