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意见(3)
四、完善总量减排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措施
1.健全机构,加强领导。为全面落实我县节能减排目标任务,成立以县长为组长,常务副县长及相关副县长为副组长,县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城乡建委、环保局、农委、市政园林局、统计局、机关事务局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梁平县“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节能办、减排办。建立减排工作协调制度,以加强对全县总量减排工作的领导。
2.落实责任,逗硬奖惩。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负责人,减排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县政府分年度与各部门、有关乡镇(街道)签订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严格检查考核,实行减排一票否决制。
3.实行容量总量控制。在确保全面达标排放的基础上,实行容量总量控制制度,建立以环境容量为基础的新建项目审批机制。所有建设项目在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的同时,由县环保局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核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并取得排污权,对无排污权指标的项目一律不准审批(污染治理项目除外),严格实施环境容量“一票否决制”。加强建设项目中后期的管理力度,强化验收环节管理,做好重点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的环境监管。
4.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强化政策引导。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利用市场约束和资源约束增强的“倒逼”机制,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坚持区别对待,分类指导,有保有压,促进扶优汰劣,实现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加强信贷、土地、环保、供电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严格控制投资。加强产业政策及准入条件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产业政策中属限制类的新建项目,禁止投资。对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的投资项目,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土地管理部门不予提供土地,电力企业不予供电,环保部门不予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对超标排污企业要依法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能达到环保要求的企业,要坚决关闭。对淘汰类项目各金融机构应停止各种形式的授信支持,并采取措施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关停,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停止供电。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乡镇(街道),严格控制县级以上安排投资的项目。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5.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和社会参与的减排投入机制。制订污水处理费最低征收标准,加大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力度,对重点项目给予资金和政策支持。对于低能耗、低污染的先进生产能力的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对清洁生产、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循环利用等改造和建设项目给予支持或补助。
6.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全面推行清洁生产。认真贯彻实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加强工业企业的清洁生产审计和ISO14000环境质量认证工作。以化工、造纸、食品加工、建材等企业为重点,依法实行清洁生产审核,利用先进技术、生产工艺、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提高中水回用率,减少生产废水的直接排放。(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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