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政府确立东北电监局在黑龙江省的电力业务许可主体地位
经过东北电监局积极协调和努力,困扰东北电监局多年的电力监管机构在黑龙江省施行电力业务许可的问题终于得到圆满解决。日前,黑龙江省政府法制办下发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第一批公布保留的中直单位行政审批(许可)项目的通知》(黑政法发〔2011〕6号),明确了电力监管机构在黑龙江省实施电工进网作业许可、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电力业务许可(发电类、输电类、供电类)等行政许可的主体地位。
为全面履行电力监管职责,确立电力监管机构在黑龙江省施行电力业务许可的主体地位,国家电监会和东北电监局领导先后多次积极不懈的与黑龙江省政府进行协调和沟通,最终解决了电力监管机构在黑龙江省施行电力业务许可的问题。
二00五年黑龙江省电力监管业务办公室成立以来,由于黑龙江省工信委(原黑龙江省经委)仍然在黑龙江省颁发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严重影响了东北电监局在黑龙江省电力业务许可开展,面对诸多阻力,东北电监局始终以黑龙江省大局为重,从实际情况出发,积极与黑龙江省政府协调沟通,寻求合理的解决办法。在此期间,国家电监会王野平副主席、东北电监局负责人先后专程拜会黑龙江省政府盖如垠副省长、王玉普副省长。虽然黑龙江省政府对电力监管机构施行行政许可工作给予肯定,但行政许可职能交叉问题始终未得到根本解决。2010年2月26日,黑龙江省政府以政府第1号令形式印发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取消行下审批(许可)事项的决定》。该决定仍然确定黑龙江省工信委为电力业务许可的实施主体。东北电监局立即对两项许可实施主体的确定提出异议,向黑龙江省政府提出了《关于对<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取消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的决定>部分内容异议的函》,并积极与黑龙江省法制办等相关部门协调沟通,要求重新对行政审批(许可)事项内容进行审定。
2010年4月,东北电监局有关负责人再次协调黑龙江省政府法制办,协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和电工进网作业许可实施主体落实情况。东北电监局负责人拜会黑龙江省政府王宪魁省长时,进一步强调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和电工进网作业许可实施主体应为电力监管机构,黑龙江省政府十分重视东北电监局的意见,经过慎重研究决定将电工进网作业许可和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实施主体由黑龙江省工信委变更为东北电监局。2010年5月,黑龙江省法制办印发了《关于调整电工进网作业许可、电力设施承装(修、试)许可实施主体的通知》(黑政法函〔2010〕102号)文件,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布《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取消行下审批(许可)事项的决定》。2011年3月最终明确了东北电监局在黑龙江省施行电力业务许可的主体地位。
通过几年的努力,东北电监局在国家电监会的支持下,不断克服各种困难和阻力,积极主动与政府有关部门协调沟通,全面理顺并明确了电力监管机构管理权限和职责,确立了在黑龙江省施行电力业务许可的主体地位,巩固了电力监管机构的行政监管地位,为东北电监局下一步深入开展各项许可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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