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解光伏困局需电力变法(2)
应鼓励就地供电
褚君浩特别强调,《电力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五条应该重新修订。
《电力法》第二十一条为:“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电网调度。”
褚君浩认为,光伏发电具有分布广、规模小等特点,项目虽然接入电网,但发电量小、宜就地利用。此类项目组成的终端用户配电网、微电网及分布式电网中,项目发电量可以不再由电网统一调度,但须统一监测。
《电力法》第二十五条则为“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对此,褚君浩认为,国家应鼓励具有合法资格的投资者投资分布式发电,提供发供用一体化服务。分布式发电项目所发电量就地使用为主,余量并入电网。
“当然,需要制定规范,简化过程,降低费用,同时强化接入设备的质量标准,特别是逆变器,以保证电网质量。”褚君浩表示,此基础上统一归口,做到只要符合安装小型电站要求就可备案安装。此外,应该确定50kW以下的小型光伏发电系统的富余电力购买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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