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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税局关于调整山东电力增值税缴纳方式的通知

来源: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作者:杨敏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1-01-22 23:04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支持我省电力事业的发展,提高税收管理效率,同时兼顾各市的收入利益,根据《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的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省局决定对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的增值税申报缴纳方式调整如下。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支持我省电力事业的发展,提高税收管理效率,同时兼顾各市的收入利益,根据《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的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省局决定对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的增值税申报缴纳方式调整如下:

一、自2010年1月(所属期)起,将省电力集团公司增值税申报缴纳方式调整为按月预征、按季清算的方式,即各市级分公司每月按其实现的销售收入,依据规定的预征率预缴税款;每季结束后,由省公司统一计算应补(退)税额,出现多缴或留抵税款的,抵减下期应纳税额,出现应补税款的,由省公司按照各市级分公司销售收入占全省的比例,将应补税款分配至各分公司补缴入库。

二、每季结束后,省电力集团公司应填制《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增值税税款分配表》(见附件),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报省国税局。省局审查后,下达税款清算通知,各市级分公司据此通知申报入库应补缴税款。

三、根据省电力集团公司增值税税负情况,预征率暂定为1.6%,省局将根据该公司生产经营和税负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四、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其他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仍按总局10号令及省局有关规定执行。

2010年1月22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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