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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垄断四问

来源:东方早报 作者:王涌 责任编辑:韩杰 发表时间:2012-05-28 09:59 
核心提示:即使承认自然垄断理论,自然垄断理论也仅支持其在输电配电领域的垄断地位,而不应扩张至电力销售领域。但《电力法》以自然垄断理论为基础,却将电力销售垄断权与输电配电垄断权捆绑,一并授予电网企业。

正值电荒连连、电价调整即涨价之时,陕西地电和国家电网蛇龙争斗硝烟未息,山东魏桥事件烽火又起:位于山东邹平县魏桥镇的民营企业魏桥集团自办发电厂,自用之余,向周边企业和居民供电,价格比国家电网低三分之一。魏桥集团获得广泛同情和支持,却被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谴责为非法。

现行《电力法》第25条规定:“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魏桥集团以营利为目的连续向周边企业和居民供电,构成“供电营业”,其未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是为非法营业。但《电力法》自1996年4月施行,面对电力垄断恶果日益严重的现实,该法已严重滞后。

魏桥集团供电价格之低廉反衬电网垄断价格之高昂,揭示出全社会为电力垄断所付出的沉重代价。据电监会通报,2010年,发电企业平均上网电价为每度0.38元,电网企业平均销售电价为0.57元(不含政府性基金和附加),在电网的输配售环节,电力价格增加了0.19元,垄断利润巨大。背后的问题令人深思。

问题之一:自然垄断理论是电力垄断的护身符?

电网企业为什么被赋予垄断权?立法机关与国资委辩护道:是基于自然垄断理论,即在规模经济的产业中,竞争会导致重复建设,建设的沉没成本巨大,竞争没有效率,增加社会成本。

自然垄断理论虽在1920年之后为经济学界逐渐接受,但当代经济学家尤其奥地利学派已开始反思并批判自然垄断理论。美国经济学家汤玛斯·迪洛伦佐指出:“自然垄断理论是19世纪经济学的一个虚构,它为19世纪的美国垄断资本家的特权辩护,在21世纪,它是一个毫无用处的理论。即使规模巨大、资本密集的产业也是可竞争的领域。”经济史研究证明,即使在18世纪末和19世纪初,在所谓自然垄断的公共事业领域依然普遍存在有效率的竞争。

问题之二:电力销售垄断权竟与输电配电垄断权捆绑?

电网企业本质上是输电配电企业,而非电力销售商。即使承认自然垄断理论,自然垄断理论也仅支持其在输电配电领域的垄断地位,而不应扩张至电力销售领域。但《电力法》以自然垄断理论为基础,却将电力销售垄断权与输电配电垄断权捆绑,一并授予电网企业。该垄断体制使电网企业两头获益,一头挤压发电企业的利润,使发电企业成为电网企业的“婢女”与“长工”,另一头损害消费者利益。

在许多国家,电力销售与输电配电是分离的,如英国的电力交易所,由发电企业与用电企业在交易所报价成交,电网企业仅提供输配电服务,不染指电力销售,更无电力销售垄断权。

问题之三:电网中心化,还是去中心化?

中国的电价中,电网成本与利润占近一半。既然大区域大规模中心化的电网,成本如此之高,是否可以考虑去中心化的电网模式,并引入竞争?

电网经历了从分散走向统一的历史过程。早期,发电站一般建立在城市附近,独立供电,之后,大区域中心化的电网出现,将各城市的发电站连为一体。它保障供电稳定,但成本巨大,且隐含风险。

耶鲁大学社会学教授查理斯·佩罗在《正常的意外事故:与高风险技术共处》一书中指出:在现代大规模超复杂的技术系统中,事故和瘫痪是正常的。2003年8月,美东部地区发生严重的停电事件,美国学者再次提出警告:超大型的中心化的电网结构复杂,脆弱性和风险性大,事故极易发生,应当着力建设去中心化的区域电网系统。

2008年春节期间,因严重冰雪天气,中国南方电网几乎瘫痪,损失惨重,说明我们存在同样的问题。我国也应允许小区域的电网系统存在,以分散风险和提供效率,并促进竞争。《电力法》第25条保障了国家电网和南方电网的排他垄断经营权,巩固目前两个中心化的电网,实际上排斥了小区域性电网的存在,如魏桥集团的供电系统。《电力法》应修订,允许发电企业甚至用电企业使用新技术,如分布式发电,与中心化电网形成竞争,遏制电网提高电价。(责任编辑:韩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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