兔年第一棒:证监会打向“二邓”
日前,证监会正式以(2011)4号 文的形式发出兔年第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广东省的邓晓波、邓悉源二人分别处以33万元和43万元罚款,并责令“二邓”立即改正他们的违法行为。
从证监会的决定书中我们得知,邓晓波和邓悉源均系具有证券投资咨询资格的人员。二人主要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操纵证券市场:
二人在2008年1月至7月期间,共同采用“先买入股票,再推荐股票,后卖出股票”的行为模式谋求获利,具体过程为:根据事先沟通和约定,邓晓波、邓悉源二人同时在东方财富网、中华金融在线等网络媒体上对同一只股票发表观点相同、内容相似的推荐文章36篇。在上述推荐文章公开前,邓晓波、邓悉源分别通过其代理的证券账户买入二人共同推荐的股票,再在推荐文章公开后卖出该股票。
二、发布虚假信息
二人在2008年7月8日,分别在东方财富网刊载题为《深圳华强:激光新能源 创投新科技》、《深圳华强:深圳本地新能源追逐强势大方A》的文章。
两篇文章内容基本相同,声称上市公司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华强)与三洋合资成立了深圳三洋华强能源公司,从事新能源开发,三洋公司成功开发出了电池转换效率高达21%的HIT太阳能电池单元,使太阳能发电量提高了50%,深圳华强因此拥有正宗的新能源题材,深圳华强和三洋合作,如果能吸收到该项技术,将有机会问鼎中国太阳能的王者宝座。
2008年7月10日,深圳华强针对上述两篇文章发布澄清公告,重申“本公司与三洋合资成立的深圳三洋华强能源公司的合资合同已于2006年6月到期,双方股东不再续签合资合同。该公司已于2006年终止经营并进行清算。目前,本公司没有从事新能源开发的相关项目及有关筹划。”
证监会根据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对邓晓波和邓悉源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最终开出了这份兔年第一份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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