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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公告[2010]37号(4)

来源:中国证监会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1-02-06 07:49 
核心提示:公司应在附注中充分披露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的情况,包括可收回金额的确定过程、使用的折现率等参数选择及其依据等。 (六)正确理解其他综合收益项目,恰当列报其他综合收益信息 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公司应在附注中充分披露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的情况,包括可收回金额的确定过程、使用的折现率等参数选择及其依据等。

(六)正确理解其他综合收益项目,恰当列报其他综合收益信息

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正确理解和列报其他综合收益项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其他综合收益”项目用来反映企业根据会计准则规定与所有者之间的交易无关、未在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也就是企业非日常经营活动所形成或发生且不计入当期损益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变动但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或流出,并不简单等同于资本公积的变动。公司在编制年报时,应对本公司各类交易事项及其会计处理进行分析,正确列报其他综合收益。

(七)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披露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公司在年报中应披露按照会计准则规定所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帮助投资者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及会计政策选择的适当性。公司在进行会计政策披露时不应简单照搬准则规定,而应将有关政策结合公司生产特点的具体情况予以披露,如收入的确认时点、内部研究开发支出的资本化时点等。

四、加强管理,强化以风险导向为基础的年报审计工作

(一)注重职业道德建设,杜绝内幕交易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和独立性管理,做好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工作。在上市公司审计业务开展前,应组织项目参与人员进行专门的职业道德教育,确保项目组的独立性。

会计师事务所应建立业务人员持有股票的登记备案制度。执行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人员及其主要近亲属拥有上市公司股票,必须如实报告,并记录在案,坚决杜绝利用公司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坚决杜绝在《证券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二)完善业务承接核准流程,做好审计风险控制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完善有关业务首次承接或续约方面的核准程序以及风险评价等相关制度。会计师事务所在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价并确定是否承接或续约时,应充分考虑客户的行业风险、经营风险和舞弊风险,以及本所是否具备履约能力。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压低价格等不正当方式承揽业务。

(三)周密部署,做好计划审计工作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2010年年报审计进行周密部署,认真做好计划审计工作。会计师事务所制定审计计划时,应对初步业务活动结果进行评估,在此基础上,全面分析影响审计业务的重要因素,确定审计工作方向。会计师事务所在委派项目组关键管理人员时,应充分考虑其专业胜任能力、独立性以及时间安排,确保其有足够的能力和时间对项目组成员进行指导、监督和复核。

(四)谨慎执业,做好风险领域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应严格贯彻风险导向审计理念,谨慎执业。会计师事务所应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对重大风险领域确定总体应对措施并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会计师事务所在年报审计过程中,应重点关注公允价值、交叉持股、资产减值、关联交易、权益性交易等重点领域,履行充分的审计程序,获取足够的审计证据,以确保相关财务报表列报的准确性。在实施重要财务报表项目的实质性审计程序时,应严格按照准则要求,正确运用存货监盘、函证、审计抽样、分析程序等审计方法。

(五)加强复核,做好业务质量监督与控制

会计师事务所应加强项目质量控制工作,健全和完善复核制度,并采取措施保证复核人员按照《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 — 业务质量控制》和内部业务质量控制的要求有效履行复核职责。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选派具有胜任能力的人员从事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工作,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应独立、客观、充分、全过程地跟踪审计项目。(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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