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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书(孙连峰)

来源:中国证监会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1-02-06 07:22 
核心提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书(孙连峰)

索 引 号:40000895X/2011-00162 分类: 行政复议 ; 行政复议   

发布机构: 证监会              发文日期: 2011年01月17日  

名  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书(孙连峰)  

文  号: [2010]26号  主 题 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书(孙连峰)

申请人:孙连峰,男,1970年3月出生,时任安徽省科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苑集团)董事、财务总监

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丁香路999弄

被申请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

申请人不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场禁入决定书》〔2010〕6号对其作出的市场禁入决定,向本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会受理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会《市场禁入决定书》〔2010〕6号认定:科苑集团存在未按规定披露证券投资、将未回收的证券投资资金虚构为在建工程和固定资产、未按规定披露银行借款行为、将未入账借款利息虚构为在建工程的违法行为。其中,科苑集团证券投资行为由汪德荣负责决策,具体的资金划转以及投资开户、交易等事宜由孙连峰负责组织并指挥有关人员办理,汪德荣、孙连峰应对此承担主要责任。2000年度、2001年度,科苑集团将未收回的证券投资资金虚构为在建工程事项由汪德荣决策,孙连峰安排财务部人员办理,汪德荣、孙连峰应对此承担主要责任。2000年5月至2002年8月,科苑集团借款未入账事项由汪德荣决策,由孙连峰具体安排财务部人员办理。相关的借款合同由汪德荣签章,汪德荣、孙连峰应对此承担主要责任。2001年至2002年8月,科苑集团将未入账借款的利息虚构为在建工程事项由汪德荣决策,由孙连峰具体安排财务部人员办理,汪德荣、孙连峰对此承担主要责任。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1999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和《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认定孙连峰为市场禁入者,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上市公司和从事证券业务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申请人请求撤销本会《市场禁入决定书》〔2010〕6号对其作出的市场禁入决定,主要理由如下:(一)《市场禁入决定书》所依据的事实不足。第一,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董事会的职责,申请人仅是执行公司决策,不应对公司的未披露信息行为承担责任。第二,2000年1月至2002年8月期间,申请人因身体状况原因,不具体负责、后期基本不再参与科苑集团的财务管理工作,认定其承担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责任的事实依据不足。第三,相关证人的证词不足采信,证据效力存在瑕疵。(二)对《市场禁入决定书》部分采纳申请人的陈述申辩意见的决定和有关表述表示质疑。

经审查,科苑集团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未按规定披露证券投资

自2000年5月开始,科苑集团以自己、其他单位和个人名义,采用自营以及委托理财的方式,从事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并采用账外运作的方式,将资金划转到相关证券营业部。科苑集团2000年度、2001年度和2002年度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中,有29,805万元为募集资金。对于上述证券和期货投资行为,科苑集团一直未按规定及时予以披露,也未在2000年、2001年、2002年的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科苑集团证券投资行为由汪德荣负责决策,具体的资金划转以及投资开户、交易等事宜由孙连峰负责组织并指挥有关人员办理。

二、将未回收的证券投资资金虚构为在建工程和固定资产

2000年至2003年,科苑集团存在将未回收的证券投资资金虚构为在建工程的行为,其相应年度报告均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00年度,虚增在建工程5,580万元;2001年度,虚增在建工程3,560万元,虚增其他应收款2,020万元;2002年度,虚增固定资产3,560万元,多计管理费用833,750元;2003年度,多计管理费用1,617,475元。其中2000年度、2001年度,科苑集团将未收回的证券投资资金虚构为在建工程事项由汪德荣决策,孙连峰安排财务部人员办理。

三、未按规定披露银行借款行为

2000年至2003年度,科苑集团存在银行借款未入账的行为,其相关年度报告相应内容均有虚假记载。其中,2000年度,少计短期借款2,300万元;2001年度,少计短期借款8,300万元;2002年度,少计短期借款16,850万元;2003年度,少计短期借款9,300万元,少计长期借款5,300万元。2000年5月至2002年8月,科苑集团借款未入账事项由汪德荣决策,由孙连峰具体安排财务部人员办理。

四、将未入账借款利息虚构为在建工程

2001年至2003年度,科苑集团存在将未入账借款利息虚构为在建工程的行为,其相关年度报告相应内容均有虚假记载。其中,2001年度,虚增在建工程2,511,510.22元,少计“财务费用-利息支出”2,511,510.22元;2002年度,虚增在建工程6,099,115.71元,少计“财务费用-利息支出”6,099,115.71元;2003年度,虚增在建工程5,827,580.01元,少计“财务费用-利息支出”5,827,580.01元。2001年至2002年8月,科苑集团将未入账借款的利息虚构为在建工程事项由汪德荣决策,由孙连峰具体安排财务部人员办理。

经审查,1997年8月至2002年8月,孙连峰担任科苑集团董事,1997年8月至2002年6月兼任公司财务总监。孙连峰作为科苑集团时任董事,在审议通过科苑集团2000年度、2001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同意。

上述事实,有科苑集团年度报告及董事会决议、账户开户资料、交易资料、会计凭证、贷款担保合同、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会认为,科苑集团的上述行为构成了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申请人作为科苑集团时任董事、财务总监,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在科苑集团的违法行为中,申请人负责具体组织证券投资行为,安排人员办理有关会计事项,并签字同意通过存在虚假记载的公司年度报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申请人关于其本人不是信息披露责任人员的理由不能成立。申请人的违法事实有相关在案证据互相印证证明,申请人认为相关证据证明力不足的理由不足以支持其复议请求。

经审查,申请人在申辩意见中提出,其不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生病住院未参与财务做假、在该案违法行为中的地位、违法行为尚未达到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等具体理由。本会在听证复核后认为,申请人所辩称的不是信息披露主要责任人等情况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但考虑到其在违法行为中具体执行者的地位等因素,与董事长汪德荣应有所区分,对其部分申辩理由予以采纳,相关表述恰当。

作出市场禁入决定前,本会向申请人事先告知了拟对其作出的市场禁入决定,所依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应当事人申请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申请人等相关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作出市场禁入决定后,依法向申请人履行了送达程序。市场禁入程序合法。

综上,本会对申请人作出的市场禁入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理由缺乏事实证据与法律依据,本会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会决定:维持本会《市场禁入决定书》〔2010〕6号对申请人作出的市场禁入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二○一○年八月九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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