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杭州昌瑞、董勤)
索 引 号:40000895X/2010-07883 分类: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机构: 证监会 发文日期: 2010年12月09日
名 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杭州昌瑞、董勤)
文 号: 〔2010〕49号 主 题 词: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杭州昌瑞、董勤)
〔2010〕49号
当事人:杭州昌瑞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昌瑞),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庆春路137号401室,法定代表人董勤。
董勤,男,1961年6月出生,时任杭州昌瑞董事长、总经理,住址: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百丈东路819弄80号501室。
依据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我会对杭州昌瑞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均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杭州昌瑞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02年7月5日至2007年9月3日期间,杭州昌瑞利用其在宏源证券杭州体育场路营业部开立的资金账户100×××18(账户名称:杭州昌瑞)下挂的201个他人证券账户进行证券交易,最终亏损11,614,817.64元。
以上事实,有相关账户开户销户资料、股票交易资料、授权委托书、资金存取凭证以及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杭州昌瑞利用他人账户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违反了1999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原《证券法》)第七十四条和《证券法》第八十条的规定,构成了原《证券法》第一百九十条所述“法人以个人名义设立账户买卖证券”和《证券法》第二百零八条所述“法人以他人名义设立账户或者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的行为。对于杭州昌瑞的违法行为,时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的董勤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原《证券法》第一百九十条、《证券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责令杭州昌瑞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二、对董勤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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