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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未上市企业 创投税收优惠认定标准或放宽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1-08-07 21:18 
核心提示:国税总局正在研究评估相关政策,给创投企业更大税收优惠。国税总局有关人士表示,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角度出发,正在考虑要把标准适当放宽,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符合一定条件但不一定是高新技术企业的未上市中小企业,就可给予税收优惠。

消息人士3日透露,国税总局正在研究评估相关政策,给创投企业更大税收优惠。国税总局有关人士表示,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角度出发,正在考虑要把标准适当放宽,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符合一定条件但不一定是高新技术企业的未上市中小企业,就可给予税收优惠。

在7月29日召开的“2011首届创业投资行业峰会”上,国家发改委副主任、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朱之鑫指出,目前的税收政策对创投行业扶持力度不够,一些扶持政策在实际操作中没有到位,一些按政策应享受的优惠也没有得到落实。因此,需要加快完善相关扶植政策,协调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和改进相关政策及实施,为创投企业营造更好的发展空间。

目前我国对创投企业的税收优惠是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根据《通知》,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 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两年以上,符合条件的,可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两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一些国内知名创投企业合伙人表示:“只有当创投基金所投企业符合‘中小’和‘高新’两项标准时,才能以该被投企业投资额来申报应纳税所得抵扣额。但投资时,很多企业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所以有一个甄别的问题。”更有一些创投企业人士直言,中小企业由于规模小,在创业初期很难达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因此要同时满足“中小”和“高新”标准的企业并不多,创投企业很难获得真正的税收优惠。

有税务专家表示,根据财政部、国税总局2008年发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要同时满足六项条件,涉及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国家认定高新技术范围、科研人员比例、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在60%以上等多项要求。相当多的中小企业难以满足这些要求。

上述国税总局有关人士表示,目前我国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限制得比较严格,而且高新技术企业实际上已有很多的优惠政策,比如可执行15%的税率,当前主要反映比较多的是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所以国税总局正在考虑只要符合国家鼓励发展产业中的中小企业,就可给予投资此类企业的创投企业税收优惠。

分析人士认为,税收认定标准的放宽,对创投企业或形成利好,但相关政策出台的时间、力度尚难判定,利好程度较难把握。目前A股上市公司中符合上述优惠政策所界定的“创业投资企业”并不多,已享受该项优惠政策的仅鲁信创投子公司山东高新投等少数几家企业;此外,钱江水利、大众公用等持有创投企业股权较多的公司也将间接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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