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称个税修正案是纠结状态下的次优选择
“不满意的人多,满意的人少;不满意的内容多,满意的内容少。”谈及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所长高培勇对记者说,这一方案是“纠结”状态下的妥协产物,而非个人所得税的最优选择。
今天是中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截止日。自4月25日以来,中国人大网已收到各界意见超过23万条,创下人大单项立法征求意见数之最。引发民众最多反弹的,是工资薪金减除费用标准,即免征额从现行每月2000元提高至3000元。大部分意见认为,这一扣除标准仍然过低。
高培勇认为,此次个税调整不过是以往“小步微调”的延续,是终极目标难以达致条件下的权宜之计。因此,存在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也在情理之中。
“虽被冠以改革之名,但严格讲,此次个税调整充其量只能称为个人工薪所得税改革。”高培勇说,在分类所得税制框架内,除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外,包括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在内的个人所得税项下其他9个项目并未纳入调整范围。“在此条件下进行的所谓调节居民收入分配,只能是降格以求——调节居民工薪收入分配。”
他指出,是次调整的总体方向固然是减税,但减税的受益者,只是工薪阶层中的较高收入者。按照财政部测算,现行个人工薪所得税制下的纳税人,仅占全部工薪收入人群的28%。这就意味着,剩余72%的工薪收入者并不能从中受益。
“它既难以给中低收入阶层减负,更难以给真正意义上的高收入者增负。”高培勇说,即便推出了扩大45%的最高税率覆盖范围等加大对高收入者调节力度的举措,但被加高了税负的所谓高收入者,“至多只是工薪收入群体中的高收入者,而非全部高收入者,甚至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高收入者”。
他强调,在一个收入来源多元化,并且人与人之间的收入差距主要不在工薪所得上的年代,虽不能说高工薪收入者绝对不是高收入者,但起码目前被公认的、造成最重要的居民收入差距的所得来源,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并未涵盖。
高培勇认为,在当前的中国,牵涉个人所得税的几乎所有的问题或矛盾,都须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改革框架内求得解决。“脱离了这一改革框架的任何调整,都很难收获让人们满意的效果。”
从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提出个税改革目标迄今,中国在这方面的进展并不令人满意。高培勇说,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终究要建立在纳税人个人申报的基础上。但迄今为止,中国现实的税收征管机制,仍停留于“间接”征收、“截流”管理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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