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利益输送“暗道”被斩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将修改
27日,有报道称,有接近证监会的人士透露,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已于日前上报国务院,并将于近日下发,以公开征询意见。
据了解,此次修订旨在完善基金(微博)管理公司的公平交易制度,确保同一基金公司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包括封基、开基、社保组合、企业年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组合)得到公平对待,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与2008年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相比,此次修订后的《意见》将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修改。
新《意见》进行了三方面修改
首先,修订后的《意见》将明确公平交易的定义。根据原规定,基金公司管理投资风格相似的不同投资组合之间的业绩表现差异超过5%,公司应就此在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做专项分析。而此次修订后的《意见》则将从事前、事中和事后等多个方面对公平交易进行要求。
在事前,《意见》要求投研决策过程的公平性,即基金的投研成果没有优先给一部分人分享,再给公司其他人分享,以确保基金没有从投研开始就出现不公平的现象;在事中,则主要考察基金的交易过程中有无出现不公平的现象;在事后环节上,主要考察基金公司是否建立了相关的监督机制和一旦此类情况发生的解决方法。
其次,修改后的《意见》将更多地通过量化指标来实现公平交易,进一步量化不同投资组合之间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的监控指标。其中包括,连续一年内,同一基金公司任何两个不同投资组合之间,买卖相同证券的同向交易溢价率的均值应显著趋于零;一个投资组合相对于另一投资组合同向交易价格占优的交易次数占比应较为均衡,即控制在50%左右。
对于不同的产品买进同一只股票,由于基金公司需要将交易指令分拆,因而很可能会出现不同的投资组合在不同的时间以不同的价格买入,在这种情况中,不应当出现某一只产品在交易价格上始终占有优势的情况。
另外,修改后的《意见》还将对基金产品在公平交易上的信息披露提出新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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