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物联网四类商业模式选择与分析(2)
(1)政府BOT模式
政府BOT模式即项目运营商在政府特许下自建传感终端、标志及开发业务应用,特许期满后移交给政府并由政府指定专门的机构负责运营,或者继续指派给项目运营商全权负责,通信运营商则提供相应的平台支持其推广业务应用(如图2所示)。在这个过程中,政府获得了极大的社会效益,运营商则赚取了相应的利润。采用这种模式,一方面能够减轻政府公共部门的财政负担,缓解项目投资初期的资金压力,实现政府对成本预算的控制,并且整个建设运营过程的风险由政府和运营商共同承担,为系统的稳定性提供了有力的保证;另一方面,有效的调动了承接方参与的积极性,提高了运营效率,同时有利于提高我国的社会生产力和就业率,刺激经济发展,满足社会公众的普遍需求。如公共停车位的收费管理,电信运营商搭建停车场管理的公共平台并制定相关规范,项目运营商在政府特许下建立相应的收费系统,用公共停车位的收费来补贴相关设备及通信费用。
我国物联网发展的一大特点就是由政府统筹规划、协调相关部门,并提供相关扶持政策,制定相关标准规范,促进产业聪明、产业集聚的形成,为物联网发展创造良好的资源和社会环境。而在物联网产业发展初期,由于各方条件还不成熟,因此政府的扶持与调控起着先导性作用,具有战略性影响。要想在后期大力推广业务应用,一定要保证初期各项目投资建设的稳定性与可靠性。因此,笔者认为,政府BOT模式应当是现阶段我国物联网发展的首选模式,因为其能确保整个物联网产业朝着有序、规范的方向发展。
(2)通道兼合作模式
通道兼合作模式即系统集成商与终端设备提供商合作,借助电信运营商提供的平台开发推广应用,向用户提供一套系统性的解决方案(如图3所示)。该模式兼具分工与协作,也最为简单,但其对系统集成商的专业化程度要求较高,各成员内部竞争性极强,很难形成竞争优势。
该模式在我国的物联网产业发展初期已具雏形。上海、无锡等城市已根据各自的经济、资源及人才特点作出了物联网产业发展的战略性规划,其中,对产业聪明、产业集聚等的规划部署充分体现了该模式在物联网发展中后期深度和广度上的拓展。因此,笔者建议,具备物联网发展所需的成熟环境及充足资源的地域可采用此模式。比如,具有技术和人才优势的地域可作为系统集成商的集聚地,而资金实力雄厚的地域可重点发展设备制造及平台建设,通过各地域的分工协作,以点带面,由中心向周边扩散,从而实现整个物联网产业的联动发展。
(3)广告模式
从一定程度上讲,广告模式可以看成是通道兼合作模式的一种变体。两者的区别在于广告商在广告模式中扮演着双重角色,既是应用的推广者也是应用的使用者。广告商可以选择将广告植入终端或应用,也可以选择在网络平台上进行展示。但无论如何选择,都将在一定程度上失去和平衡平台运营商之间以及各自内部的竞争与合作关系。
如今,在我国三网融合的大环境下,越来越多的广告商开始涉足互联网和通信领域,而物联网的推进无疑帮助其开拓了更广阔的市场,因此广告模式越来越被广告商看好。目前,国内已有部分应用运用了该模式,如出租车及楼宇的移动广告机等。笔者建议,在物联网产业结构发展较为成熟且应用方面已形成一定规模效应时应选择此模式。一方面,广告商的介入为物联网市场引入了新的竞争,可激发市场活动,促进物联网发展的持续性和高效性;另一方面,为物联网的收入分配机制和成本管理增添了新的内容,有利于物联网产业朝着多元化、均衡化方向发展。
(4)自营模式
自营模式即综合实力较强者自行搭建物联网运营所需的完整系统,直接向用户提供一套完整的应用与服务。该模式对运营主体的初期投入要求较高,其要承担物联网运营的全部费用,容易形成较高的行业壁垒,不利于物联网产业的规模化发展。但是,自营模式易于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从而防止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等的泄露,并且由于流通环节相对减少,能够快速响应客户需求。
笔者认为,在物联网发展初期,设备制造和系统集成环节的企业数量较多,而芯片制造、软件开发环节相关薄弱,相关技术研发水平和标准制定工作比较滞后,且行业间的壁垒较高,故不宜采用自营模式。但随着政府政策的扶持、相关标准的制定、产业联盟的形成以及集群效应的发挥,相对薄弱的环节将会不断壮大,为自营模式的运行提供了成熟的市场条件,因此在物联网发展后期,产业链中综合实力较强的主体宜选择自营模式,以优化内部控制、防止其核心竞争力削弱,并在深度和广度上更好的服务用户,获取更多的收益。
总之,随着我国的综合国力不断增强,要实现物联网产业的快速发展以及应用的全面推广,未来不可能仅存在一种商业模式,必将是几种模式并存,并呈现出以其中一种或两种模式为主、其他几种模式为辅的多元化运作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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