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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我国物联网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3)

来源:中国物联网 作者:李文秀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1-04-28 10:22 
核心提示:四、支持物联网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针对我国物联网建设发展中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现有税收政策的不足,我们认为要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最大程度地促进我国经济结构转变,应在现有政策基础上,提

四、支持物联网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针对我国物联网建设发展中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现有税收政策的不足,我们认为要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最大程度地促进我国经济结构转变,应在现有政策基础上,提高税收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解决物联网建设发展中的瓶颈。需要在现有政策享受的范围的扩大和在享受政策的条件简约化上下功夫,同时新增一些更具有针对性的政策,以尽快形成较为完善的税收政策支持体系。

(一)完善现有税收政策,大力支持研发、人才培养引进和技术成果转

在物联网产业链中,各个环节都需要有关键技术的突破,发挥税收政策的杠杆作用,促进相关企业的技术创新和应用创新,对物联网产业发展具有极大推动作用。

1.在鼓励技术研发投入方面。(1)在较大范围内实行加速折旧或摊销办法。对工业企业使用的机器设备进行等级划分,适当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对无形资产实施一次性扣除,使企业尽快收回成本,增加科技投入。(2)加大对“物联网”企业基础研发创新的支持力度。允许企业、研发机构冲销基础研发以及与基础研发相关的资本性支出(如购买相关的仪器设备、建造实验室等),即使新企业没有经常性利润可以冲抵,也可将其基础研发支出作为当期支出,亏损向后结转。(3)对物联网企业使用物联网公共设计平台费用视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鼓励运用公共设计平台,提高技术研发效率。(4)对科研机构及高等院校对物联网技术领域的研发投入实施更为积极的税收政策。一是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用于改善研究开发条件的投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扩大捐赠优惠的范围,鼓励社会各界支持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发展,只要接受捐赠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符合税收优惠条件且运行规范,对捐赠人的捐赠给予所得税优惠;三是社会力量对非关联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发经费资助或基础设施建设资助支出,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或部分扣除。

2.在促进人才的引进和培养方面。(1)对领军型人才的引进和投入。建议以股权激励、技术入股等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的,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适当扩大对科技研发人员技术成果奖励的个人所得税的免税范围;对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设计人员的奖励,经批准,可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从事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海外留学生取得的工薪收入,在计算个人应纳所得税额时,可按享受附加费用扣除。(2)对技术型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建议对高科技人才的技术转让和技术服务收入,参照企业技术转让和技术服务,一定额度内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兼职从事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取得的收入,减征或免征个人所得税。(3)对技术人员和技术性操作人员的培训。建议对物联网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提高税前扣除标准,或对员工的教育、培训费用全额予以税前扣除,鼓励企业对职工的在职教育与培训。

3.在促进研发技术成果转化方面。(1)扩大“四技”收入免税范围,对企业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或与物联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的收入,均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将投资抵免这一税收激励政策纳入技术转让环节,对企业单位、科研院所从事技术引进、吸收等方面的设备投资、技术投资的部分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抵免企业所得税,加速应用研发创新成果转让。(2)对符合创新条件的技术设备投资实行税收抵免,即对符合创新条件的企业,对其技术先进的设备投资给予税收抵免,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改造,为企业科技再投资创造条件。同时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新型企业成长,鼓励以技术投资入股,建议对引进物联网技术进行规模化生产的创业孵化、创新服务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无形资产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二)适当扩大政策的适用范围,加大吸引风险资本投资力度,鼓励现有物联网企业对物联网建设发展相关设施的投入

1.在吸引风险投资投入方面。由于目前物联网产业发展仅处应用创新、产业形成的初期,且需高投入,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除需政府大规模对公共管理服务应用的投入外,税收政策应引导社会资本、民间资本的投入。建议扩大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即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将物联网企业视同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同样享受相关政策,以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对物联网产业的投资。

2.在鼓励物联网企业加大相关设施的投入方面。一是对投资重点实验室、信息网络、技术研发中心的企业,其相关费用予以一次性税前列支;二是对购入的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用于物联网项目建设,给予3-5年免征房产税的税收优惠;三是对于中小企业将非货币性资产经评估增值转增股本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暂缓征收所得税。用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个人股份部分,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以建立国家级物联网产业试验园区为载体,推进产业集聚,促进物联网企业集成创新产业集聚有利于外部规模经济的发挥,促进产业的快速发展。

为了形成物联网产业应用试点和技术集群,形成物联网产业分工集群,加快物联网产业发展,建议在物联网创新示范区的基础上,建立国家级物联网产业试验园区,以区域性政策为试点,吸引产业集聚,以产业试验园区带动整个产业的快速发展。一是对进入园区的物联网核心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收企业所得税;二是园区内物联网企业中涉及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的企业均实行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的即征即退;三是对物联网产业园区管理机构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园区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通过税收政策加速物联网产品市场的培育与发展

1.在促进应用示范方面。建议将应用示范工程的支出作为费用一次性税前扣除。

2.在扩大市场有效需求方面。

(1)企业购进物联网产品均可按电子产品入固定资产,缩短折旧年限,对购入物联网产品、项目的相关费用也列入增值税抵扣项目等。

(2)比照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超税负部分即征即退政策,对“物联网”一定范围内的产品或服务项目,如技术咨询、服务、软件维护等参照技术转让的税收优惠政策或比照软件企业超税负部分即征即退等。

作者简介:詹正华(1963-),男,江苏宜兴人,江南大学商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系副主任,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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