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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撑起公共利益“保护伞”(4)

来源:法治周末报 作者:张贵志 责任编辑:方向 发表时间:2018-04-13 08:58 
核心提示:后该案由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等授益性行政行为时,应当明确告知行政许可的期限。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时,行政相对人也有权知晓行政许可的期限。明确行政许可的期限,

后该案由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等授益性行政行为时,应当明确告知行政许可的期限。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时,行政相对人也有权知晓行政许可的期限。明确行政许可的期限,既是为了保障公共利益的需要,也是为了保障许可申请人的选择权利。市政府1996年的经营权许可在程序上存在明显不当,直接导致与其存在前后承继关系的本案,被诉行政程序明显不当。本案中,四川省交通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明确了许可期限。申请人关于本案行政许可没有期限限制的主张不能成立。虑及本案被诉行政行为作出之后,简阳市城区交通秩序得到好转,城市道路运行能力得到提高,城区市容市貌持续改善,以及通过两次“惠民”行动,绝大多数三轮车主已经分批次完成置换,如果判决撤销被诉行政行为,将会给行政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带来不利影响。判决确认简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公告》和《补充公告》违法。

入选理由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进一步明确了行政机关应当遵循正当行政程序和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要注意公私利益平衡的问题。一方面,程序正义是看得见的正义,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履行正当的行政程序,履行特定的告知义务。另一方面,化解行政争议是行政诉讼的重要目标。本案中,法院为化解多年来形成的“官”民矛盾做了大量的协调工作,为本案妥善解决奠定了良好基础,近二十年的行政纠纷得以彻底化解。本案在办理过程中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两相统一,也为解决历史形成的类似案件提供了良好范本。

环保局怠于履职被诉

案例简介

2016年3月,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检察院就佳乐佳豆制品加工厂向长江直排废水一案,向县环保局下发检察建议。县环保局回复称,已对企业作出停止生产和罚款1万元的处理。检察建议提出后,县环保局再次责令该厂停止生产并处以罚款1.9万元。此后,该涉案企业仍然生产不停、排污不断、罚款不交。2017年3月,公安县检察院向县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诉县环保局怠于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县检察院检察长及副检察长作为公益诉讼人出庭参加诉讼。

裁判意见

2017年4月20日,公安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认被告怠于履行监管职责违法,对涉案企业的违法行为继续履行监管职责。公安县环境保护局表示不上诉,认真履行法院判决,并向社会作出诚恳道歉。

入选理由

政府部门在解决环境问题时手段单一、一罚了之的现象屡见不鲜,环保部门的怠政、懒政往往也导致涉事企业有恃无恐。(责任编辑: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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