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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撑起公共利益“保护伞”(3)

来源:法治周末报 作者:张贵志 责任编辑:方向 发表时间:2018-04-13 08:58 
核心提示:2016年4月,中国绿发会将新郑市薛店镇人民政府及薛店镇花庄村民委员会等列为被告,起诉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停止损害环境;恢复被毁林地的林木、植被;赔偿造成的环境损失;建立古枣树展示园,作
2016年4月,中国绿发会将新郑市薛店镇人民政府及薛店镇花庄村民委员会等列为被告,起诉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停止损害环境;恢复被毁林地的林木、植被;赔偿造成的环境损失;建立古枣树展示园,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警示基地;追回非法采伐而死亡的古树及制品;对毁坏古树名木、文物的行为,破坏生态、损害环境事件,向公众赔礼道歉。

裁判意见

经2016年12月9日、2017年11月2日两次开庭审理,郑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停止继续实施违法移栽或采伐枣树的行为,于判决生效后十个月内,按被移栽致死的枣树数目的5倍进行补种,并对补种的林木抚育管护三年;同时,共同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费,用于本案的生态环境修复或异地公共生态环境修复;向公众赔礼道歉等。

入选理由

本案是我国首例古树名木保护公益诉讼案,郑州市中院的判决,开创了我国古树名木保护纳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先例,有助于遏制毁损、侵害古树名木,而且有效的诉讼举措,在今后古树名木保护上将发挥重要作用,具有深远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效果。

20年的行政诉讼

案情简介

1996年8月,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对将240辆客运人力老年车改为人力客运三轮车的经营者,每人收取了有偿使用费3500元。1996年11月,市政府对原有的161辆客运人力三轮车,每人收取有偿使用费2000元。1996年11月起,市政府开始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有关部门对限额的401辆客运人力三轮车收取了相关的规费。

1999年7月15日、28日,市政府针对有偿使用期限已届满两年的客运人力三轮车,发布《关于整顿城区小型车辆营运秩序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和《关于整顿城区小型车辆营运秩序的补充公告》(以下简称《补充公告》)。其中,《公告》要求“原已具有合法证照的客运人力三轮车经营者,必须在1999年7月19日、20日到市交警大队办公室重新登记”,《补充公告》要求“经审查,取得经营权的登记者,每辆车按8000元的标准(符合《公告》第六条规定的每辆车按7200元的标准)交纳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张道文等182名经营者认为市政府作出的《公告》和《补充公告》侵犯其经营自主权,向简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意见

简阳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市政府在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对经营权有偿使用期限未作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执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小型车辆营运管理规定》中“有偿使用期限一次不得超过两年”的规定,对已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原告,以公告形式决定,其重新登记并支付有偿使用费的行为,并无不当。作出一审判决,维持市政府作出的《公告》和《补充公告》。张道文等不服,向四川省资阳地区(现为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资阳中级人民法院以与一审基本相同的理由,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责任编辑: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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