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走出去”应重视“午夜条款”(2)
刘春梅指出,我国早在1987年就加入了《纽约公约》承认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也很支持仲裁活动,包括采取保全措施、执行仲裁裁决、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等。
“2010年到2016年间,北京高院受理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二审案件仅33件,绝大部分仲裁裁决的撤销申请都在中院一审时被驳回,初步推算,法院对仲裁裁决的撤裁率不到1%。”刘春梅举例说。
避免仲裁条款“用时失效”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审查,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但约定了仲裁地的,适用仲裁地法律;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地或者仲裁地约定不明的,适用法院地法律。
“涉及到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时,合同适用的法律和仲裁条款适用的法律是不同的,也就是说合同约定适用中国法律,仲裁条款不一定当然适用中国法律。”刘春梅补充说,在一些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时先协商,协商不成就进行仲裁,仲裁将在双方认可的中国第三方城市进行,但对具体的仲裁机构没有约定,如果大家对仲裁选定的第三方城市达不成一致意见时,该仲裁条款就等于是废掉了,只能通过诉讼解决争议。
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湖北分会秘书长姚俊逸看来,为避免仲裁条款“用时失效”,应事先考虑可能发生的争议、受到的损失,细化“午夜条款”的内容,提前指定仲裁员、仲裁的语言、依据的法律、仲裁地、仲裁程序等。
公开资料显示,我国仲裁机构的数量已达244家,并且伴随中国仲裁国际化趋势的进一步加强,国内仲裁机构打造“国际仲裁中心”的浪潮迭起,包括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等。
“贸仲委受理案件范围不断扩大,受理案件数量不断上升,目前,案件当事人涉及世界100多个国家和地区,裁决在世界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得到承认和执行,裁决的公信力得到了国内外的广泛认可。”姚俊逸提到,中国企业在跨境贸易中应更多的选择由中国的仲裁机构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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