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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走出去”应重视“午夜条款”

来源:法治周末报 作者:仇飞 责任编辑:方向 发表时间:2017-09-25 12:09 
核心提示:“走出去”的中国企业如何才能在仲裁中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呢?9月17日,由法制日报社中国公司法务研究院主办的举办的“第六届中国公司法务年会(华中)暨2017中国仲裁周专场活动”上,与会专家提示:应重视“午夜条款”的审核制定,并尽可能约定选择中国的仲裁机

中国企业签订的90%以上的涉外合同都约定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端;中国企业90%的涉外商事纠纷案件都选择了国外仲裁机构仲裁;中国企业涉外合同纠纷案件的仲裁结果中90%以上为败诉。

这组来自北京国际仲裁中心的统计数据,透露出中国企业面对涉外商事纠纷时的尴尬:倚重仲裁,结果却不尽如人意。

“走出去”的中国企业如何才能在仲裁中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呢?9月17日,由法制日报社中国公司法务研究院主办的举办的“第六届中国公司法务年会(华中)暨2017中国仲裁周专场活动”上,与会专家提示:应重视“午夜条款”的审核制定,并尽可能约定选择中国的仲裁机构解决争议。

仲裁裁决撤裁率不到1%

在合同谈判过程中,双方确定完双方权利义务后,最后的争议解决条款往往总是在午夜才能敲定,因此争议解决条款通常被称作“午夜条款”。

“在越来越频繁的跨境谈判中,当事企业更多的是侧重许可费、合同履行等商业条款问题的谈判,谈到最后往往没有更多的精力放在解决争议的仲裁条款上,有关仲裁条款的约定也就变得笼统含糊。而仲裁条款的内容通常取决于在合同中处于优势地位的一方,中国企业整体在投资贸易领域是相对弱势的一方,所以仲裁条款中约定国外仲裁机构的居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刘春梅在会上谈道。

由中国公司法务研究院和律商联讯联合发布的《2016-2017中国企业“走出去”调研报告》也显示,国际常设仲裁机构一直是中国企业争议解决的首选,然而,由于不熟悉英美法系下繁杂的证据规则和程序规则,以及高昂的仲裁费和律师费,企业往往得不偿失。(责任编辑: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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