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融合网首页 > 文 化 > 音像 >

中国音像制品管理体制或现变革 文化部门不再主管

来源: 法制日报 作者:封美丽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1-02-15 10:36 
核心提示:国务院法制办日前公开向社会各界征集对《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送审稿)》以及《国务院关于修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决定(送审稿)》的意见。有业内人士猜测,因WTO协议相关承诺期限逼近,新修条例估计很快会出台。

国务院法制办日前公开向社会各界征集对《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送审稿)》以及《国务院关于修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决定(送审稿)》的意见。有业内人士猜测,因WTO协议相关承诺期限逼近,新修条例估计很快会出台。

“与现行两个条例相比,送审稿改动很大,反映出一些明显的体制变革。”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唐向阳等律师经研究后认为。

出版部门统管音像制品

按照现行条例,我国将音像制品监管分两块,“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全国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和复制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全国音像制品的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送审稿不再这样表述。改为“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全国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和发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另外,原来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制定音像事业的发展规划”,也相应改为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制定音像业的发展规划”。

降低进口业务经营门槛

经过对前后条例的逐条对比,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多位律师认为,出版管理条例送审稿降低了出版单位经营进口业务的门槛。

如,现行条例对经营报纸、期刊的进口业务有更为严格的要求,规定“经营报纸、期刊进口业务的,须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指定”。而修改稿删掉了这一内容,不再做特别的规定。

同时,现行出版条例对经营进口业务的单位强调仅为国有独资企业,但修改稿中强调“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即可。

另外,就音像制品成品进口业务,送审稿也将原来的“指定”改为“批准”,即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批准的音像制品成品进口经营单位经营。

网络出版物纳入条例中

出版管理条例送审稿新增网络出版物,这引起了争议。

现行出版管理条例中,对出版物的规定,仅包括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送审稿增加了网络出版物。

有网友微博道:“网络出版物的概念根本就不成立,是将载体和内容混为一谈。网络是传播渠道,不是出版物。”

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的一些律师也担心,送审稿提出了网络出版物概念,但没有涉及具体界定,可能会因新概念界定不清,给法律适用带来困惑。另外,国际上也没有网络出版物的概念,只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一说。

对此,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李顺德教授则认为没必要对“网络出版物”的提出特别敏感,“这没什么,就是网络语境下的一种跟进”。

事实上,2002年6月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产业部就公布了《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明确提出“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必须经过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出版活动”。

该暂行规定不仅明确了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而且规定了互联网出版物不得涉及的10大内容,包括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以及宣扬邪教、迷信,散布谣言等等”。

出版管理条例送审稿规定:“网络出版审批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制定。”这意味着对此管理将更加强化与完善。

(责任编辑:admin)
    • “扫一扫”关注融合网微信号

    免责声明:我方仅为合法的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所发布的内容提供存储空间,融合网不对其发布的内容提供任何形式的保证:不保证内容满足您的要求,不保证融合网的服务不会中断。因网络状况、通讯线路、第三方网站或管理部门的要求等任何原因而导致您不能正常使用融合网,融合网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在融合网发布的内容(包含但不限于融合网目前各产品功能里的内容)仅表明其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的立场和观点,并不代表融合网的立场或观点。相关各方及作者发布此信息的目的在于传播、分享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站的观点和立场,更与本站立场无关。相关各方及作者在我方平台上发表、发布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其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交易等方面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并承担相应风险。

    根据相关协议内容,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已知悉自身作为内容的发布者,需自行对所发表内容(如,字体、图片、文章内容等)负责,因所发表内容(如,字体、图片、文章内容等)等所引发的一切纠纷均由该内容的发布者(即,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承担全部法律及连带责任。融合网不承担任何法律及连带责任。

    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在融合网相关栏目上所发布的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内容(如,字体、图片、文章内容等),经相关版权方、权利方等提供初步证据,融合网有权先行予以删除,并保留移交司法机关查处的权利。参照相应司法机关的查处结果,融合网对于第三方企业用户所发布内容的处置具有最终决定权。

    个人或单位如认为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在融合网上发布的内容(如,字体、图片、文章内容等)存在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应准备好具有法律效应的证明材料,及时与融合网取得联系,以便融合网及时协调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并迅速做出相应处理工作。

    融合网联系方式:(一)、电话:(010)57722280;(二)、电子邮箱:2029555353@qq.com dwrh@dwrh.net

    对免责声明的解释、修改及更新权均属于融合网所有。

    今日头条

    更多>>

    新闻关注排行榜

    热门推荐 最新推荐

    热门关键字

    关于我们 - 融合文化 - 媒体报道 - 在线咨询 - 网站地图 - TAG标签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10-2020 融合网|DWRH.net 版权所有 联系邮箱:dwrh@dwrh.net 京公网安备 11011202002094号 京ICP备110145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