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文广旅体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制度(2)
第八条 委员会讨论案件实行回避制度。具有依法应当回避情形的委员会成员,应当提出并回避。
第九条 委员会讨论案件,由案件承办人进行汇报。汇报内容包括:
1、案件来源和调查经过;
2、当事人基本情况;
3、违法行为事实和处罚依据;
4、案件承办部门的拟处理意见;
5、其他需要汇报的情况。
第十条 委员会讨论案件的程序:
1、听取案件承办人汇报案情;
2、听取案件承办部门负责人补充意见;
3、委员会成员提问;
4、委员会成员表决;
5、形成决议。
第十一条 经过委员会集体讨论能够形成一致意见或决定的案件,应按集体讨论形成的意见或决定执行;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或决定的,主持人可以决定另行讨论。
第十二条 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意见,案件承办部门应当执行。如发现新的事实和情况,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由案件承办部门负责人报执法监督科,执法监督科报请委员会主任决定是否提交委员会复议。
第十三条 委员会成员、参加讨论的其他人员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禁止泄露委员会讨论内容、个人不同意见等情况。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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